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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不能抵扣进项税分录

时间:2022-04-23 0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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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不能抵扣进项税分录

这15种进项税额的发票不能抵扣#会计# 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专票 #税# 七夕会计们也不能大意哦 #七夕节# 祝愿大家每天都幸福开心

温馨提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 #财经# #鸿顺梦财税#

按照财税()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工会经费是集体福利项目,所以不得抵扣。

有纳税人咨询:供应商开票了,有时预付款 ,对方还没有发货 ,没有办理入库 , 未达到做账条件 ,我能不能先抵扣进项税 ,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只要是真实交易,即使提前开具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2.只要销售方开票时间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时间也就没有问题。销售方确认收入与购买方抵扣进项不一定是同步的。

问:我们企业在中秋节也有对外销售月饼的业务,我们做月饼用的烤箱等设备都是企业食堂里的。这些设备的进项已在之前已作转出处理。那请问这些设备的进项现在能转回来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36号文件,这里包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的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与生产经营混用的设备进项是允许抵扣的。财税[]36号文件还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所以,贵公司食堂中原已作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用于月饼销售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贝因美偷税被罚了,近日,据杭税一稽罚〔〕38号文显示,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偷税被罚8.25万元。

违法事实:该单位检查期内抵扣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0943.40元;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507000元。

贝因美1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贝因美集团约447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被冻结股份约44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1%,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邢台任泽区一橡塑制品公司因偷税被决定处罚15万余元

据信用中国(河北邢台)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任县晟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处以“所偷税款百分至五十的罚款152051.85元”的处罚决定。

公示的违法事实为:(一)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于12月取得东营市悠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3700182130,发票号码为06121679-06121683、06121685-0612169、06121697-06121700,货物名称为甲基叔丁基醚,金额1810141.05元,税额289622.55元,价税合计2099763.6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9622.55元。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你单位支付给东营市悠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存在资金回流,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应转出12月进项税额289622.5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89622.55元。 你单位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481.13元……

处罚决定日期:/11/25

公示截止期:/11/25

#邢台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07-29 17:44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5355;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身份证号码:352601********5530):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至期间,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合计:金额20,982,744.71元,税额:3,567,066.72元,价税合计:24,549,811.43元,于当期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67,066.72元。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567,066.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694.68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7,134,13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99,389.36元,合计罚款7,633,522.80元。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50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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