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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补报名 会计中级职称补报名

时间:2022-06-23 0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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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补报名 会计中级职称补报名

韩某某与于某某、董某某追偿权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在董某某、韩某某二人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董某某在于某某的担保下向尚某某借款35万元,因借款人董某某未按期偿还出借人尚某某的借款而形成诉讼。后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担保人于某某代董某某偿还尚某某30万元,以上款项董某某一直未偿还于某某。7月于某某起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某某、韩某某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于某某代为偿还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9000元。董某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未传唤韩某某到庭说明情况,即作出民事判决。该法院认为,于某某作为董某某的借款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依法取得向董某某的追偿权。董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董某某与韩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某某、韩某某作为夫妻应共同偿还于某某的欠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韩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韩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理结果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韩某某二人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问题,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董某某偿还于某某30万元及利息,驳回于某某对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主要做法及效果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阅卷、调查核实,查明韩某某有固定收入,离婚期间其与董某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难以达成举债合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仅以案涉债务发生在董某某与韩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韩某某、董某某二人共同偿还,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了抗诉意见,并获法院支持。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也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课题提供了司法实践素材。

2月3日,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广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广敏10月担任安徽省砀山县委书记时,曾经公开表示:要时时刻刻将自己置身于聚光灯下,决不能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两面人”。

没有想到的是,他却是真正的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的“两面人”。真的无法想象,当初说这些话的时候,心里慌不慌呢?被立案查处后,想起自已曾经说过的话,脸红不红呢?这种说到不能做到、说得好听做得肮脏的“两面人”,实际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危险的。作为领导干部,说出去的话,做出的承诺,必须做到,否则,可能连做人都不称职。

承德某公司与高某、李某某、北京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3月18日,高某、李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欠付该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合计2310356元。9月26日,高某、李某某伪造承德某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还款担保书》,为上述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2月11日,北京某公司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李某某与承德某公司连带给付欠付款项。在诉讼中,高某、李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承德某公司公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表承德某公司参与民事调解,在承德某公司对诉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某公司达成了由承德某公司与高某、李某某共同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调解协议。3月30日,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双桥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

承德某公司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理结果

承德市人民检察两级院通过调查核实取证,并对本案关键性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由承德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主要做法及效果

虚假诉讼监督难,特别是虚假调解案件,缺乏诉讼对抗性,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发现和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具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并且要综合运用调查手段。本案中,检察人员深挖细查,精准发力,综合运用了多种调查措施:一是运用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办案模式,通过依法调阅法院卷宗、复印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专家等方式,发现《还款保证书》和委托代理文书上的公章没有编码的疑点,去工商登记部门核实比对,发现公章伪造的事实。二是深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在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开庭审理的休庭过程中,与法院积极沟通,对其虚假诉讼案件事实进行询问,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能,高某最终承认其伪造公章,制造虚假《还款保证书》的情形。

该案系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起对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获该判的案件,为承德某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买的二手房要拆迁,他万万没想到,拆迁款还没下来,自己居然先收到一纸诉状——卖家为争拆迁款,竟不惜搞事情、闹毁约……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原来,8月,海口市的林先生相中一套二手房。他几经波折后,终于卖家朱先生达成一致,说好以3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二手房。随后,双方签订了《出售房屋协议书》,朱先生和家人搬进居住。

两年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棚改项目开始拆迁,该二手房被列入棚改范围,开始拆迁。

林先生本以为房子拆了,自己就能领到拆迁款了。

谁承想,这时候,卖家朱先生竟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朱先生的诉求很明确——他表示,“卖房系个人行为,妻子并不知情”,因此诉请该二手房的卖房行为无效。

对于卖家朱先生公然毁约的行为,林先生找出当初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书》,以及签协议当日朱先生出具的“收到林先生购房款37万元”收条,这两份关键证据材料,果断应诉。

3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查阅另案判决书,认定该二手房的卖房行为系朱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行为,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相关拆迁款应给林先生。

5月14日,林先生带着这份终审判决,找到了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棚改项目指挥部的负责人。如果朱先生拿不出新的证据,他将在15天后拿到拆迁款。

现实生活中,当购买二手房时,因购房合同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类似本案中卖家朱先生“事后变卦”的行为也并不罕见。

对于这类事件,你,怎么看?

#拆迁款# #二手房# #合同纠纷# !

唯一值得开心的事,高级工程师的评审通过了。即将不惑的年纪,有点迟了点,但是终究是在一步一步往前走。回首过往 ,感慨 万千。利用几天的时间,回忆回忆过去,和同行交流交流。看看有没有一样的小伙伴!

说来惭愧,职业之路一路都是迷迷糊糊往前走,刚毕业就去工地干施工了,因为听说干建筑当项目经理才是正道。工地干了一年,又苦又累,吃馒头和白菜。和工地监理混的不错,整天不干啥事,还有吃有喝又拿。第二年就跟转行做监理了,具体干监理干到什么时候,没有想过,就是感觉活不累,生活好点。这一干啊就是五年,从一个监理员干到总监代表。因为手不黑心不辣,这五年也没搞到什么钱,业余时间多点,就把二级建造师和中级职称给拿下了。期间最后悔的是,当年监理一个房地产项目,认识一个在房地产干营销的经理,让我转行去卖房。现在想想,如果真的入了营销行,现在的我,应该会财务自由了吧。哎,当时就是感觉我正儿八经建筑专业毕业,怎么能去卖房呢,人生啊,道路千万条,认知不够,没得选。

监理的尽头是注册监理。搞了注册,才能大权在握,吃喝不愁。可惜考试要求太高,必须中级满五年。我是的中级,掐指一算,得到报考了。没有注册的监理,就是小虾米。在施工和甲方的眼里,只有总监才是他们真正在乎的人!

,因为低工资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我不得不考虑转行了。于是乎,工资比较高的房地产是我的下一步的目标了,然后一入地产深似海啊……

未完待续……

许昌恒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保险问题解决始末。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12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同时指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多方努力,恒源公司制订的《重整计划》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9日宣布下发的()许中法破字第5-2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批准通过,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

经向恒源公司督促了解,关于该员工反映的社保欠费问题,恒源公司在进入破产重整时,已经过破产管理人认定为职工债权。恒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认定的职工债权共涉及员工4300余人,应兑付职工债权金额(欠缴的职工社保资金)为43174110.57元金额。而且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排列在前,一旦资金到位后,将一次性给予解决。

根据恒源公司《重整计划》,清偿破产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开发区政府对恒源公司现有六个厂区的收储和收购。为加快破产债务的兑付,恒源公司于向开发区提交了土地收储申请,开发区管委会于11月9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恒源公司厂区收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对相关厂区的《收储计划》。根据收储计划,目前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对恒源公司四分厂完成了入户调查、土地资产核对及评估复核和财政评审工作。待开发区管委会对四分厂收储资金到账后启动收储程序。

12月31日,在开发区信访办组织召开的恒源公司员工社保问题专项会议上,已明确向恒源公司的职工代表回复,开发区管委会在4月30日前,通过对恒源公司现有土地的收储,利用收储资金,彻底解决恒源公司职工社保欠费问题。#许昌头条# #许昌身边事# #河南#

#京平拆迁胜诉# 【河南拆迁案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怎能依据国有土地的征收流程!】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4人为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用于生活居住。6月29日,某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陈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陈先生等人从未见过相关的征收文件,况且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极低,这些线索不禁让陈先生等人怀疑某县政府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于是陈先生等人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并委托了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白娟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该案后,启动调查程序得知案件的来龙去脉,陈先生等人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某县政府虽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陈先生等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等人将某县政府作为被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某县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不再撤销。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政府6月29日作出的《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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