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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利率

时间:2019-09-24 1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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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按揭贷款利率

【案例35——安徽45万彩礼纠纷案例()皖0722民初3577号】

原告:刘某,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宋某,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宋某返还彩礼以及购房款等婚约财产费用共计459777元;2.案件受理费由宋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刘某与宋某于10月经宋某哥哥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5月1日订婚。订婚时刘某交付宋某彩礼及诸多订亲费用,订婚后宋某要求刘某支付其名下房屋的折价款,并承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该房屋的50%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为此支付房屋折价款00元,同时为宋某代为支付房屋交易中介费、交易税、物业费等。房屋交付后,刘某为该房屋装修及购买家用电器家具支付相关费用。

7月,在宋某的要求下,刘某进行腋臭切除手术,因术后预期不佳,出现并发症,刘某便在涉案房屋内休息,因琐事与宋某发生矛盾,宋某报警并将刘某赶出房屋、取消10月2日婚礼并要求解除婚约。矛盾发生后,刘某及其家人多次与宋某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有恋爱关系,互有经济往来属实,无异议。宋某对彩礼215800元愿意返还,另有价值45000元三金首饰愿意以实物返还;对刘某其他的诉求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刘某与宋某于10月经宋某哥哥宋远哲介绍相识并交往,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5月1日订婚。9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经协商未果,双方解除婚约。宋某认可刘某的花费并同意返还的有:房屋折价款00元、中介及房产税7800元,婚纱拍照7000元(应扣除预付1000元),三金彩礼款45000元(已花费购买金首饰)。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刘某交付的物业费,认亲时给付见面礼(红包)、购买礼品花费是否应该返还?经查,10月6日刘某通过支付宝向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支付物业费5572元,该房屋属宋某所有,故该物业费应视为刘某替宋某代交,宋某应予返还;对认亲时给付见面礼(红包),购买礼品花费,是刘某按农村习俗给付宋某及其家人的彩礼,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考虑男方为订婚支出的认亲花费实际存在,且二项花费系针对宋某家人及其亲戚,宋某应部分予以承担。本院酌定5000元。

2.合肥市滨湖新区某某9幢2802室一套房屋内装修装饰花费应如何认定,应由谁承担给付义务?刘某提交的《工程装饰装修协议》、购买家电、家具、日用品清单和支付账单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为该套房屋硬装、软装支付相关工程款77800元(实际支付70000元,欠条7800元)、其他费用87977元。经本院组织双方实地勘察,房屋内装修完毕,刘某购买物品(家用电器、家具、厨卫洁具)全部安放完整且正常使用,该房屋所有人为宋某,实际居住使用人亦为宋某。宋某辩称装修装饰时本人也购买了相应物品,且为双方结婚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房屋所有权人为宋某,故宋某对房屋装修装饰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刘某给宋某的婚约费用如下:房屋折价款00元、中介及房产税7800元、婚纱拍照6000元(已扣除预付1000元),三金彩礼款45000元、物业费5572元、给付见面礼和购买礼品5000元、装修装饰费用165777元,共计437149元。

本院认为,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婚前一方给付对方的金钱和物品。

刘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刘某请求返还婚约财产款的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婚约财产款437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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