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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贴息不返还 信用社贷款 贴息补贴有多少

时间:2020-10-08 03: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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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贴息不返还 信用社贷款 贴息补贴有多少

就算真正贴息要退,银行方面不知道在本金里面扣啊?人又不傻,在没有收到兑付的情况下,把贴息退回去,要是本金还是不给你,那储户不是又一次上当受骗了!

很简单的事情,大头都掌握在别人手里,扣贴息还不是小菜一碟,别饶湾子就行。

希望是真的

国有银行发赖呗,定期存款就是一种合同约定,不能以国家政策调整为借口,如果真是如此,哪么契约精神怎么办//@大兵叔叔: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觉的让银行按客户欠银行四百元三十年,应该付多少钱给银行的标准,打个九折付给客户,客户应该不会有异议了。//@大兵叔叔: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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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坐办公室的人总比搬砖的人办法多,想方设法不给你钱![捂脸][捂脸]//@颜回说法: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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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比如你给地主家打工,我是说比如,地主骗你说你把工钱400存给他30年给你14万,然后没兑现,你去找地主的兄弟姐妹告地主,能赢吗?就算万一在他兄弟姐妹那赢了,他不服给他爸说,你觉得你还能赢吗?//@大兵叔叔: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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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河南村镇银行案已逮捕234人#为什么拥有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报中虽然没有明确犯罪团伙非法控制禹州新民生等4家村镇银行,涉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到底是什么罪,但是后面的“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用非法获取的部分资金,以年化收益率13%-18%“贴息”标准为诱饵吸揽资金,该“贴息”经资金掮客层层盘剥后,被部分大额资金客户获取。”已经明确了基础犯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情况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集资诈骗罪。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村镇银行明明都是获得批准拥有“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许可的银行,怎么还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就离不开刑法的本质,因为太复杂,简单来说就是刑法讲究实质和穿透,一个行为既看外在形式,更看内在实质。这些银行虽然外在形式上获得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许可(形式合法),但这些银行背后的人属于借用村镇银行合法经营的形式,来达到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法”,因此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可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多了。

案件涉案金额这么大,#刑事辩护#的工作量肯定少不了!

银行:我就不要脸了,你能把我怎的!//@大兵叔叔: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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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

湖南岳阳,老王在银行存了1210万元。谁知,三个月后,经查询发现存款仅剩10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银行负责人张某告诉老王,有客户急需要资金,只要老王将存款存入银行,除了可以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可以获得额外贴息。

老王担心存款安全,但是张某告诉老王,银行会保障他的存款安全。于是,老王就在银行存入1210万元,张某支付老王额外利息66万元。

谁知,三个月后,老王到银行查询余额,发现仅剩10万元了。

原来,老王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张某便指使银行业务员使用假的手续,将老王的存款取出,交给乙公司使用,从中获利100万元,而乙公司目前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归还借款。

随后,老王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等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老王随即又向银行主张赔偿,但遭到银行的拒绝。老王没有办法,又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

第一、他将1210万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向他们出具了存单,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存续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存单支付存款;

第二、张某利用职务实施犯罪,其属于银行职工,银行管理不善,对此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对此辩解:本案看似是老王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实则是老王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和张某的借款关系,其试图将其风险转嫁给银行,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不论老王出发目的是什么,其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老王的存款安全;

第二、老王存款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该存款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张某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用伪造手续的方法分两次转走了老王1200万元的存款,老王并未参与这一转款行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第四、王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其在犯罪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老王支付1144万元(扣除66万已获利息)本金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具体到本案,老王将1210万存入银行,银行违规将资金转账给乙公司,事后老王收取66万元高额利息,应当知道存款系乙公司使用,遂判决银行承担30%连带责任。

老王对该判决不服,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老王将资金指定乙公司使用缺乏证据证明,遂提起抗诉。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老王将存款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后,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通过犯罪手段将老王在银行账户内的1200万元款项转走并汇入了实际用资人乙公司账户。

老王固然对存款存在过错,也知道短期存款不可能在银行获得这么高利息,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老王指定乙公司使用存款,所以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判决乙公司偿还老王1134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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