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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款合同信用保险投保人 信用保证保险投保人

时间:2018-07-30 0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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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款合同信用保险投保人 信用保证保险投保人

保险合同订立有关问题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有相当一个过程,大致包括:(1)投保人的申请,填写保险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保险人审查保单,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那么,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保险单、交纳保费等行为与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什么关系哪?

1.保险单与保险合同订立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理论上大体有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第三种主张则认为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否认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务上,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保险事故发生,是否要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众所周知,从法律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证。从前文分析可知,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且,保险单签发是由保险人控制主动权,若以保险单签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势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势地位,难以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国外立法例对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险单为要件有相似规定: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则保险合同不得成立,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保险人虽然没有出具保险单,但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约,则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得受保险合同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赚取佣金,她们才不管公司的信用和客户的利益,通常釆用误导的欺骗手段(欺诈),中期和后期服务根本无人理睬,保险公司也是推诿,投保人也理解保险行业不是银行的性质,有风险。但是她们卖保险时又埋汰银行利息多少低保险多么高,合同书上又作一些难以理解的文字手脚,一经客户发现言行不一,引起愤怒,所以规范行为、别叫客户和公众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行业,既然有代理离职潮也就有退保潮,保险行业值得深思……?

胜哥聊保险

400万代理人离职潮到底打了谁的脸,伤了谁的心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无效

网友提问: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吗

律师解答: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学理所称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在适用上规则应优先于原则,只有在规则不敷应用之际才能适用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条款的一个原则,如果不顾其他解释规则而径直适用,势必会破坏保险法的规则体系。第二,保险合同毕竟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投保人还是有很大程度意思自由的,倘若盲目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便是否定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属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公正的第三人(金融监管部门)订立或审查,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的平衡,不必过分地偏袒投保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过,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具体,在适用时应优先于后者。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及订立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河南省固始县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讲信用,生病不赔偿。"平时注入人民币,理赔时候二行泪"。我家属患单肾多囊肾,在郑州人民医院,检查单肾五分之一坏死,做微创切除多囊手术。回固始就向固始县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固始县保险公司上报二次,以遗传性疾病为借口,上级太平洋保险公司拒赔。在郑州人民医院单磊专家,确诊我家属是多囊肾,告知如果是遗传性应该是双肾多囊肾,但是我家属是单肾多囊肾,不属于遗传性,其父母,弟,妹妹均没有此病。请全国人民千万不要相信太平洋保险公司。让你买保险时候这也赔那也赔,真的有病这不能赔那不能赔。和老百姓玩文字游戏,处处刁难投保人。发布人 病人家属 张晓明 18637638522

河南郑州,刘先生花买的二手车被水淹了,但是他一点都不担心,因为,他的前车主按17万多买了全险,保险公司评估后说,一次性包干赔偿17万多,对于这个结果,他非常满意。

可是,当保险公司把车拉走之后,却迟迟不肯给钱,说是赔付太高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又认为,刘先生的车不值这么多的钱了。(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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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纳闷了!这不是出尔反尔吗?这辆车是的,可是前车主当初是按照17万多买的保险,自己也在定损协议上签字确认了,17万多归自己,车辆归保险公司。一旦拿到钱,完全可以提新车了,怎么手续办完之后,保险公司竟反悔了,要按实际价值来赔呢?

那么,一辆的CRV,可不值多少钱了,车主是无论如何也不愿意接受。

但对保险公司来讲,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实际价值的结果也是无论如何不愿意接受。

情关注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了解后续报道,大吴在这里只聊一聊相关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

实际上是一种射幸合同,将可能发生但并未发生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保障投保人在遭遇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时,不至于一夜回到解放前。

因此,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的是保障性功能,而不是投资或者投机,也就是说,投保人应当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获得赔付,而不能从赔付中获得溢价。

因此,保险公司的人一直在说,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实际的价值,超过的部分可以退费,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我们应该仔细来看这条规定的缘由,他它是为了杜绝骗保,防止投保人利用自身对被车辆的熟悉,故意夸大被保险财产价值,从而进行骗保。

但是,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投保人有多大能力影响到合同,而且,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是专业的,他们有能力判断,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因此,@郑州法律人大吴 个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投保人,在投保时刻意隐瞒了车辆信息,那么,就应当以保单中约定的价值为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绝不能随意被打破。

再说,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可随意以超额承保为由,就否定合同的约定价值,也有损于保险公司的商誉呀!

你觉得呢?

“雨天路滑撞了车,保险公司拒绝赔”贵州贵阳,一名男子驾驶车辆撞到了石头,结果联系保险公司却被告知,因为没有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也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书,拒赔,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随即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郑先生驾驶一辆机动车半夜11点,在一处乡村道路上行驶,当天因为下着大雨,地面非常湿,车子在过弯刹车的时候打滑了,撞到了路边一处大石头上,撞得看起来还挺严重的。

发生事故以后,郑先生第一时间想联系保险公司,并联系交警大队,但是刚巧因为是在山路上,手机没有信号,打不出去电话,因为雨下的非常大,他也不敢一直呆在那儿,怕万一再有车经过撞上了,附近也没有住宿的地方,车也还能走,就先开车离开了。

行驶到有信号的地方之后,郑先生赶快联系了保险公司,然后将车子开到了维修公司去维修,保险公司的第二天早上9点就找到郑先生,去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还拍了照片,勘查结果是“痕迹吻合”。

车子修好以后,维修公司保价8160元,郑先生就先自己把钱付了,然后拿着发票去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称,郑先生必须要提供交警事事故证明或者事故认定书才能理赔,否则没有办法处理赔偿。

保险公司的做法让郑先生觉得就是在耍无赖,自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的人也看了事故现场,结果现在说不能理赔,那买这保险还有什么用呢?多次找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述为郑先生讲述事件过程!

郑先生提出诉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816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理由: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致使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权不承担赔偿。保险公司核定车辆损失金额6110元,认为应按核定金额确定损失范围。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无法对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郑先生做出了反驳:他作为一个人,不可能凌晨在一个人烟稀少,没有手机信号的乡下长期滞留,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告知。

证据:勘验单一份。

而且事故发生后的次日早上9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去勘查了现场,也不能构成不及时告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等。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赔处理,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郑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郑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报财产损失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由于下雨路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到路边石头上,导致车辆受损,事故性质、原因明确,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损失为8160.00元,故对郑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后十日内向郑先生支付修理费81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诉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郑先生承担。

原因是:根据对涉案车辆的核审,事故造成了前左、右大灯、雾灯、散热器、水箱等部件损坏,车辆上述部件发生损坏的情况下,车辆不经施救将无法继续前行,因此,在能够通知施救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能够报案或报警。郑先生称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偏僻手机无信号无法报案或报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虽次日上午完成了现场复勘,但由于郑先生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查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郑先生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气候原因未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接到郑先生报案后,次日已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其勘验结果为“痕迹吻合”,所以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性质清楚、明确。

郑先生修复涉案车辆产生的8160.00元修理费,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涉案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向郑先生支付816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关于郑先生未及时报案,致使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无法查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保险公司负担。#贵阳头条#

说起中国人兽保险公司的名声,前几年因受骗的人太多,金额庞大人寿保险公司沾沾自喜、大吹特吹,现在看来,都是欺诈的效果,前几天自己公布效益是自今年九月退保金额达十五亿多,至今年十一月,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零点三九,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继续无信用可讲,其退保额会继续↑升丶投保额↓降。作为商业经营者来讲,信用是它的第一生命,那有一种承诺两种解释,人寿保险公司是这样骗人坑人的吗,只有依法诉讼才能得到一个合理的答案。还不想叫受害者发表意见?//@正能量山中无老虎:不懂法的老百姓买保险,通常只会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保险公司套路。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来认定事实,具体到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来认定事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曹小月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主编

#中国人寿回应新冠阳性不理赔#小月说

01:59

这两天写了几篇关于村镇银行的事,不出意外地引来了一些在这些地方投资的人不满,有的骂我没良心应该帮他们去声讨,有的批评我不了解情况,还有的认为我不该说他们的钱不是存款。你注意到了吗,我刚刚的用词是投资人,而不是储户,为什么呢?如果有不满,认真看完,如果只是为了喷而喷,我会拉黑。

首先,存款也好,买理财也好,都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会有盈亏,只不过银行存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一直以来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大家都知道存款保险制度,那什么条件下才能获得赔付?大部分是只知道50万以下,其实这个还是有前置条件的,那就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就是说首先要加入这个存款保险制度并且缴费,然后是在发生经营危机或者破产的时候才能赔付。目前这些条件都满足了吗?

还有一个细节,什么样的钱才会被定义为存款。银行首先要入账,然后要根据规定向央行上交存款准备金,并且纳入监管体系,这样的钱才是存款。而以目前所披露的信息和一个多月没有消息的情况分析,大概率这个钱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否则也不太可能被股东挪走了,因为进入监管体系的钱,他们也拿不走呀。如果真的是被挪走,那这个钱就没办法定义为存款,也就没办法被存款保险赔付了。

刚刚还有一个投资人来和我争论,他认为如果不赔付会造成全国大量小银行储户抽离资金倒闭,所以必须赔给他们。这属于对银行的历史和经营太不了解了。银行出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可能出现的卷款跑路,另外一种叫挤兑。所谓挤兑就是当一家银行的信用发生动摇,准备金不足,银行券兑现发生困难,就会发生挤兑。假设银行正常吸收存款正常放贷,此时出现储户挤兑要求拿走存款,而贷款又无法及时收回,就会出现现金周转不灵的危机,这种情况是比较好解决的。例如可以由其他大银行或者人民银行提供现金支持,只要满足了挤兑资金提取的需求,贷款慢慢收回,整个资产还是良性的。但是如果是卷款跑了,那就麻烦了,因为钱没了,除非有人拿钱出来填补这个窟窿才行,问题是谁来填?

如果按照他们设想的赔付了,这等于是在鼓励其他的那些蠢蠢欲动的小型金融机构老板和股东们胡来,因为反正最后有人收拾烂摊子。所以最后的解决方式,很可能参照P2P的处理方法,很难做到他们期望的定义为存款然后再赔付。

我在生活中是一个比较温和的人,也很少发脾气。但是在面对投资领域中的问题的时候,我会变得非常的残酷,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冷冰冰的,没有同情心。道理很简单,投资是一个风险很大的领域,如果你太感性,大概率是要赔钱的。没办法,只能理性,冷静,或者你用冷酷也行,否则你没办法赚钱的。

保单载明30万保额,却只赔4千

法院:按30万赔

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了一份《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 。

半年后,未成年的儿子因支气管炎不幸身故。

保险公司只赔4000元(已缴纳保费)。

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公司答辩,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为不满18周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金额应为所缴纳的保费。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已缴纳的保费4000元,不再承担其他保险责任。

如若保险公司需要赔偿保险金,那么索要赔偿的金额应该为20万元,而并非30万元。因为保险监管部门对未成年此类保险保险额度限定在20万之内。

法院认为,未成年去世只赔已交的保险费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向原告及投保人就该减轻责任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保险金额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理应比投保人更清楚国家有关规定,在明知国家对保险金额作出限制的前提下,仍在出具给原告的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30万元。

虽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金额明确约定不得超过固定限额,但被告并未就此限额金额及承担的后果作出明确说明,且被告按保单载明的30万元保额收取保险费,现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险额为抗辩理由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30万。

很多网友对保险公司随意拒赔,深恶痛绝,也大骂保险公司是骗子,并希望法院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惩罚力度,甚至让保险公司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不过在大型保险公司都是国企的情况下,很难立法让它们承担赔惩罚性赔偿责任。

有网友支招,以后投保的时候千万要注意,只需要交钱,对方没说的一定不要问,心中有疑虑的一定不要问,总之能交钱就交钱,能签字就签字,另外做好录音,这样以后上法院基本可以赢。

你有啥好招吗?

单凭被举报人一张嘴就想洗白,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明明因为虚列费用已经被银监局处罚过,还偷换概念说是“经营不当”,反而诬赖别人。还说准备起诉举报人,事情已经闹得如此沸沸扬扬,举国上下都知道了,你咋还不赶紧起诉呢?还在磨蹭什么?保险业的很多人员从业时间不长,赚了钱就开溜以逃避责任,最终让投保人找不到当事人,到时候起争议,单位则又可以把责任推到业务员身上,怪他当时没给当事人说清楚,互相扯皮推诿,最终伤的是客户的心,丢掉的是行业的信用。 这件事已经动了保险业的奶酪,不仅是嫩江分公司的问题,整个保险业都可能说不清,交保险费的时候态度要多诚恳就有多诚恳,出了事理赔的时候要多难有多难。让客户买保险的时候说有多好多好,但是真正需要的时候又有多少坑在等着客户往里掉?保险业是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行业,坑骗客户的乱象必须下大力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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