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遵义 今日生猪价格是多少钱一斤 贵州省遵义市生猪价格

遵义 今日生猪价格是多少钱一斤 贵州省遵义市生猪价格

时间:2021-01-29 05:35:15

相关推荐

遵义 今日生猪价格是多少钱一斤 贵州省遵义市生猪价格

疫情下的遵义,不到两天0.99元一斤的小白菜,涨价到4.68元,土豆0.6元现在2元,2.88元一斤的黄瓜涨到7.98元,所有菜涨价。

猪肉直接从13元一斤涨到23元一斤。

物价飞涨工资不涨,全民四天必须完成三次核酸检测,今天排队两小时,完成了第一次核酸检测,很多地区已经封锁。

这就是一个人连累一所城市!

遵义的猪肉降价了,

太好了,

很多人都能吃得起猪肉了,

隔壁的王二嫂,

喜笑颜开,

感谢共产党啊,

不然猪肉都吃不起了!!!

#遵义每日菜价#疫情影响物价,昨天白菜在超市购买是一块九毛多一斤,当时怕排队称重就没有买,今天涨到三块多一斤,私人的卖到5元一斤,三元多一斤的大白菜一颗就是十四块五,哇这物价太高了,大家就购买五毛几的土豆,大包小包的抢购。猪肉超市的价格和昨天一样十四块多,私人的十七至十八元左右。这价格还会涨吗?真的有些担心。

#遵义头条#疫情发生了几天,买两颗白菜就几十块钱了,你们看看这个价格是不是不太正常,猪肉价格也持续上涨,大家还像不要钱一样的抢购,还有很多人在囤米囤油的, 希望大家理性一点,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大家平稳的度过这个非常时期。

#遵义头条#你知道为什么猪头肉比猪肉贵的原因吗?大家一定有感触,或者还暗中骂达,这是什么鬼,猪头肉比猪瘦肉都贵!

喜欢吃卤菜的人就更有感觉,今猪肉降了,但去卤菜摊卖猪头肉,价格高得吓人,几乎与前期30元肉价时没变动。

贵州尊义的卤肉价是猪舌头,耳朵每斤45到50元,其它肉反而便宜些,如蹄膀卤的只要35元。

猪头肉历来比任何部位的肉都便宜,一般便宜一半至三分之二。然而今年为什么这样奇怪呢?经了解几个卖肉人得知,在屠宰场杀猪时,猪头被场里强行留下了,卖肉人不得猪头,于是经他这择一收去了,成了独家卖猪头的了,价挌由他说了算,独家卖,于是价格就不难想象为什么这样贵了。

后话不说,大家明白就行。

猪肉已经降价了,遵义的早餐是不是也该降价了,

近日,贵州遵义,一女子花了8块钱买了一袋芋头,第二天炒好后,准备尝尝味道便吃了一块,万万没想到,差点把自己“送走”。

这天,女子去菜市买菜,看到路上有卖芋头的,看着也不错,女子便挑了几个,准备第二天来炒肉吃。

第二天,女子便把买来的芋头处理了下,特地切成了片状跟猪肉一起炒了。待炒好后,女子便夹了一块尝了尝,想试下熟没熟。万万没想到,这一吃,女子嘴巴感觉麻麻的,而且喉咙也特别刺痛,想张嘴吐了却张不开,女子吓坏了,赶紧去了医院,检查后,才知道自己中毒了,不过好在自己吃得少,也及时吐了出来。

“还好我自己先吃了一块,要不然要是直接给孩子吃,那真的是后果不敢想象啊”女子表示还好没直接给孩子吃。

女子把这个事跟周边人讲,后来才知道不仅仅是自己出现这个状况,别人买这个的也是一样的情况。

有网友表示这是滴水观音。

滴水观音,又叫中药狼毒,很像芋头,这可能是在野外挖的狼毒!芋头分两种,一种是吃芋头的红杆芋!芋老壳凉拌丝孑也一样吃,一种叫水芋子!它是吃杆的,不是吃芋头的它的杆是青色的!它的茎块也叫芋头,不能吃,就要麻死人!至于这种到底是狼毒,还是水芋头,要等找到卖家,才能知道其品种!

但是从图片看不像是滴水观音,是一种芋头,通常生长于溪边或田边,农村叫“也芋”,有一定毒素是不能吃用的,但毒性比滴水观音低。

“我是正常经营,谁想阻拦也没用。投入那么多钱,我肯定要坚持下去。”平价肉店负责人之一犹先生说。

近日,在贵阳大营坡银佳农贸市场外,一家名叫“猪扒戒肉业连锁”的平价肉店当天刚开业,就遭到市场内多名摊贩围堵,无法正常经营。据市民反映,该猪肉店的价格,比市场内每斤要便宜两三元,深得市民青睐。

现场有肉贩表示,这个平价店的价格过于便宜,扰乱了他们农贸市场内的正常售价,所以他们不能让这个店在市场外开下去。要么进入市场和他们一起卖,要么提高价格。(来源:早安遵义)

平价肉店的存在,无疑是触犯到了农贸市场内肉贩的利益。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用更少的钱买了同样的商品,何乐而不为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平价肉店因自身进货渠道少了一些中间商环节或者是进货量大等原因而获得的较低成本的优势,销售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个人没有执法权,无论平价肉店是否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肉贩无权干涉阻挠他人经营活动。肉贩围堵平价肉店,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将面临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市场不是一家独大,多一些正当竞争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优胜劣汰也是自然和市场规律。只要平价肉店手续齐全合法,销售的猪肉也没有质量问题,对百姓来说何尝不是一种福利呢。

#贵阳一平价肉店开业被肉贩围堵#

#羊肉价格为何持续走低#

羊肉比猪肉的肉质要细嫩,比猪肉和牛肉的脂肪、胆固醇含量少,能御风寒,又可补身体,被称为冬令补品,深受人们欢迎。由于羊肉有一股令人讨厌的羊膻怪味,因此有一部分人不喜欢吃,在上世纪,我们村寨的绝大多数妇女和老年人是不吃羊肉的,当时羊肉价特别低,当时食品公司销售的猪肉每斤为0.73元,而羊肉才0.4元,一直到上世纪末,我们这里盛行了早餐吃羊肉粉,当时的遵义羊肉粉、水城羊肉粉、黔西羊肉粉非常盛行,羊肉越来越是消费者的欢迎,价格也越来越贵。尤其是在猪肉价格暴涨,猪肉每斤从7元左右暴涨超过45 元,羊肉作为猪肉的替代品也随着猪肉价的暴涨而暴涨,羊肉的销售价格暴涨成功后每斤75元,达到了历史最高价格。为什么从去年开始羊肉价格为何持续走低?饲养的羊群没有减少,羊肉的进口量没有增加。同时由于羊的繁殖率比较低,羊是两年三胎,但是羊每胎产羔是1—2只;而且羊育肥时间长,育肥需要10个月以上,生产周期长,生产成本高,市场上经常是供不应求,为什么羊肉价格为何持续走低?

一是肥猪与羊的价格是相辅相成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随着猪肉价格的暴涨,牛羊肉的销售价格也搭车涨了价,超过每斤75元,达到了历史最高价格。去年以来肥猪价格持续下跌,也带动了羊肉价格的持续下跌。

二是受到饮食习惯的影响,国人大多数是以猪肉为主要的肉食品,在非洲猪瘟疫情期间,消费者没有办法,只能选择价格稍微低的鸡鱼和价格差不多的牛羊肉。但是长期食用牛羊肉的消费者也不多,猪肉价格下跌,羊肉价格也随着猪肉价格的下跌而下跌。

三是现在气候炎热干燥,羊肉是肥热肉食品,最适宜于冬季食用,被称为冬令补品,一般在夏季由于气温高,消费者就减少肉食品的消费,就是羊肉火锅店现在就餐的消费者也不多,是羊肉的消费淡季,没有消费量,价格就只能持续走低。

羊肉的消费旺季一般是在中秋节后,随着气温的下降,人们开始进食羊肉。我们这里是进入秋季后,随着秋游的开始,游客的增加,烤全羊、羊肉火锅非常盛行,价格就会大幅度回升,高价一直维持到春节。

遵义今年经历]百年难见的干旱,搞得現儿今种田人田中都见不到一株蔬菜。但遵义人民挺过来了。昨日中午突闻遵义全城管挖,一瞬间各大超市的蔬菜,猪肉,等等一抢而空,疫情可怕的疫情,疫情狡滑的疫情,你为什么降临在遵义以至全球人民头上,说你有多可怕就有多可怕。可喜的是遵义市人民政府-声令下,全城㧍挖,全市连夜做挨酸。切切实实把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每一位遵义人都该为政府的举措伸起大手指点赞,同时全力配合政府的行为,不乱传,不恐慌,严把关,不绘政府添乱。同时以应究其源头,总结经验。千万千万不要在发生。这才是每个人的守则。

遵义何家湾这边,

卖臭猪肉的,

该去查查!!

来到兴义市比昨天住的遵义干爽一点,因为要去万峰林今天住在市内,现在贵州对于外省不要求核酸,但一定要看行程码,我认为最好的健康码和行程码贵州利用的最好,一点不复杂。

今天吃了一次土猪肉火锅,因为没有了排骨我觉得一般,两个人吃了49元。

“我又不是包粽子的,罚我5万,我不服!”贵州遵义,一男子卖了75个粽子,赚了7.5元,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端午将至,家家户户吃粽子是传统,为了赚点钱,石先生进购了一批粽子,准备赚点辛苦钱。案发当天,市监局上门例行检查,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

经查明,本批次粽子共有75个,进价1.9元/个,售价2元/个,销售额150元,共赚了7.5元。

据此,市监局给石某开了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款5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7.5元。

石某提出异议,首先,自己只是个中间商,粽子系从一农民手中购置,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其次,夏季来临,粽子保质期本来就短,粽子只不过过期1天,虽然卖给了超市,但超市只卖了5个,并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积极和顾客道歉了,没必要罚这么多的款。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无奈之下,石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头号周刊#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市监局须对对石某罚款5万元,可是过期粽子才赚了7块5,市监局真的要罚吗?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遭受巨大的经济惩罚。

首先,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其次,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后,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进而危及了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属于违法后果轻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而已。

另一方面,石某不仅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而且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

因此,石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5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所诉无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可是,石某不服,继续上诉。

石某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过罚相当”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那么,石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某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某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

石某向超市出售75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意思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处罚后,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而后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诚实守法经营,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最正确的选择。#话题大发明家#

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均由石某承担。

最后,大家对石某的行为怎么看?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该严厉的时候就得严厉。但也有网友认为,过期一天而已,小本生意,大家都不容易,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罚款也可。

#分享一下热点事件中的法律知识#

“我又不是包粽子的,罚我5万,我不服!”贵州遵义,一男子卖了75个粽子,赚了7.5元,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端午将至,家家户户吃粽子是传统,为了赚点钱,石先生进购了一批粽子,准备赚点辛苦钱。案发当天,市监局上门例行检查,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

经查明,本批次粽子共有75个,进价1.9元/个,售价2元/个,销售额150元,共赚了7.5元。

据此,市监局给石某开了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款5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7.5元。

石某提出异议,首先,自己只是个中间商,粽子系从一农民手中购置,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其次,夏季来临,粽子保质期本来就短,粽子只不过过期1天,虽然卖给了超市,但超市只卖了5个,并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积极和顾客道歉了,没必要罚这么多的款。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无奈之下,石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头号周刊#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市监局须对对石某罚款5万元,可是过期粽子才赚了7块5,市监局真的要罚吗?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遭受巨大的经济惩罚。

首先,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其次,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后,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进而危及了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属于违法后果轻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而已。

另一方面,石某不仅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而且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

因此,石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5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所诉无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可是,石某不服,继续上诉。

石某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过罚相当”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那么,石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某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某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

石某向超市出售75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意思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处罚后,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而后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诚实守法经营,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最正确的选择。#话题大发明家#

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均由石某承担。

最后,大家对石某的行为怎么看?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该严厉的时候就得严厉。但也有网友认为,过期一天而已,小本生意,大家都不容易,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罚款也可。

那么,你们支持哪种说法呢?欢迎点击进入下方话题留言评论交流。

#分享一下热点事件中的法律知识#

卖菜卖肉的火车,还很热闹。重庆开往遵义再到都拉营的火车,猪肉摆到了座位上,火车上好象就能交易,真是太亲民了。#重庆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