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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征集金点子!《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时间:2021-05-15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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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征集金点子!《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青岛市体育局关于对

《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魅力,市体育局制定《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详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具体参与方式: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zm224455@,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建议采集截止时间为11月26日24:00,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青岛市体育局

11月20日

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有序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限定水域内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载客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备离靠港机械动力的单体龙骨型帆船;水上摩托艇是指5米以下且以汽油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等为动力,发动机必须为四冲程,且具有倒档装置的运动摩托艇。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从事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性载客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帆船、水上摩托艇运动经营者的服务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备案细则,完善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出台我市帆船、水上摩托艇备案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等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协调有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做好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非涉关地沿海港岙口、码头等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岸上新建设运营码头(站、点)的审批管理。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各区市水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管理海域除外的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水域用途。非经划定用于开展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项目的水域,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参与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监管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游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鼓励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加入帆船、水上摩托艇行业协会。帆船、水上摩托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五条 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向市体育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向市体育局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备案登记表》;

(二)经营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经营的帆船、水上摩托艇信息;

(四)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市体育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八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核定载客数量和船艇识别号。船艇识别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变更备案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注销备案:

(一)终止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性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性旅游活动备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倡导行业自律,禁止低价恶性竞争。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是帆船、水上摩托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加强风险管控,按照有关规定为帆船、水上摩托艇、游客及从业人员等购买足额赔付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停靠、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需要满足安全条件和环保要求,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或水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限禁航等海上交通管理措施。操作人员在出航期间需随身携带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

(二)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但最大乘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三)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四)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五)驾驶帆船、水上摩托艇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六)出港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七)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治污染责任。

(一)遵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帆船、水上摩托艇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三)及时收集帆船、水上摩托艇产生的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并送交岸上处理;

(四)督促帆船、水上摩托艇操作人员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操作人员及乘客等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标准启动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备案的以及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经营备案条件的,由市体育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情注销其经营备案,并收回船艇识别号。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应与公安、规划、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部门共享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坚持海上旅游联合执法,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规定的,管理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立红黑名单、备案注销、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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