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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漏诊导致肺癌未能得到早期诊断 延误治疗并使预后变差

时间:2020-11-28 1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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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漏诊导致肺癌未能得到早期诊断 延误治疗并使预后变差

【摘要】孙某某体检发现左乳肿块入住被告x医院行切除术,2年后诊断为右肺上叶腺癌。原告认为在9月的检查治疗中,当时胸片高密度影不能排除肺癌的情况下,被告漏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进一步检查和明确诊断,导致原告延误约两年的肺癌诊断和治疗。由于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镇海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合计149900.4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肺癌,延误治疗,早期诊断

一.基本案情

9月28日,原告孙某某体检发现左乳肿块3天后入住被告x医院,初步诊断为:乳房结节(左侧)。同年9月29日,胸部后前位DX后,于9月30日局麻下行“左乳肿块切除术”,经治疗后于10月1日出院。9月12日,原告因体检发现肺部阴影半天再次入住x医院,经门诊胸部CT平扫后初步诊断:肺部占位性质待查:肺肿瘤。

同年9月14日行“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术”,9月15日出院。9月22日以“左肺癌伴双肺转移可能”入住x市肺科医院,9月23日病理报告示:(右肺)穿刺,见腺癌细胞,于9月27日出院。同年12月12日,原告以“右肺上叶腺癌”再次入住x市肺科医院化疗。之后原告多次入住x医院、x市肺科医院化疗至今。

原告认为在9月的检查治疗中,当时胸片高密度影不能排除肺癌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进一步检查和明确诊断,造成肺癌的漏诊,导致原告延误约两年的肺癌诊断和治疗。由于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使原告遭受巨大身体伤痛和精神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医方辩称

被告的诊疗过错应以x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对原告产生的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80%以上已由医保报销,医保报销的费用不能作为原告损失再次主张。原告没有提供护理费票据和需要护理的证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请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治疗肺癌本来就要产生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费,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部分交通费票据与原告就诊时间不符,交通费请法院酌情认定;3.被告支出的鉴定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律师意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和x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均认定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孙某某的人身医疗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孙某某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同时,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医院存在漏诊,该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孙某某的右肺腺癌没有早期进行诊断,致使双肺转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和最佳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使其预后变差,不得不选择繁琐的治疗方案,以致增加诊疗费用。鉴定结论为孙某某主张的诊疗费用与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存在关联性。

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治疗右肺腺癌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院根据x市医学会和x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结合x医院的过错行为、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认定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251412.93元、住院护理费24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80元、营养费438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3100元,合计299800.93元的50%,计149900.47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CT漏报乳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致临床误诊为呼吸道感染。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医疗纠纷:无适应症行气管镜检查以除外肺癌,活检后大出血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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