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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对肺癌患者化疗后并发症诊断不全 肺感染处理不当

时间:2024-04-19 1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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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对肺癌患者化疗后并发症诊断不全 肺感染处理不当

天津市X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在多次检查中发现CEA肿瘤标志物升高,未给予患者进行全身相关检查;对于患者化疗后出现的并发症诊断不全;对患者的治疗效果评价存在欠缺;抢救措施不全面。患者吴某某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患者吴某某,1935年9月13日出生。2000年7月25日至2000年8月21日因右上肺鳞癌在被告处住院手术治疗, 并在此后多次在被告处进行化疗。1月13日起给予紫杉醇酯质体单药化疗。吴某某于1月3日因“近期食欲下降、明显消瘦”再次入院治疗。给予相关检查,CEA回报41.43ug/L,1月10日行PET-CT检查,××灶代谢增高,考虑肝转移。行强化CT检查,仍考虑肝转移。于1月23日因发现白细胞下降,治疗后未见好转,以“右肺癌、右乳癌术后肝转移化疗后10天高热1天”急诊入院。入院后给予相关治疗。1月25日血培养结果回报G阴性及链球菌生长,改用美罗培南抗感染,1月26日吴某某开始出现神志不清、谵妄, 1月27日夜间患者出现躁动不安。1月28日11时20分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减慢,给予吸痰,兴奋呼吸治疗,患者血压下降,给予升压治疗,于当日11时59分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该患者高龄,系双重恶性肿瘤晚期,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但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XX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天津市XX医院对于吴某某在1月23日至1月28日的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结合被告的诊疗过错,对于四原告从1月23日至1月28的损失,被告天津市XX医院应按照20%比例予以赔偿,合计54319.35。

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周某某1、周某某2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津0103民初8630号F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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