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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砥柱意外死亡 家属索赔6万被拒:不明原因的死亡不赔

时间:2023-12-19 11: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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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砥柱意外死亡 家属索赔6万被拒:不明原因的死亡不赔

买保险最难的、也是最能体现保险业务员专业能力的就是核保和理赔。

如果核保做不好,往往会影响理赔。

核保做不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过度告知,比如客户本来可以正常买的,结果给弄成了除外承保或者加费承保。

第二种情况是未如实告知,业务员没有就保险条款的内容给客户讲清楚。

下面的案例,就差点因为保险公司的一些小微的条款而损失了6万。

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例详情:

年 1 月,党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单中标明人身意外伤害最高保额为 60000 元,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并列有 20 种责任免除情形。

年 10 月,党某同事去叫党某吃早饭时,发现党某躺在床上没有生理反应。

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抢救无效。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党某是 “不明原因死亡”。

同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但并未告知党某家属对于死因不明的不予理赔,亦未告知应作尸检查明死因。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为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虽在保单上未列入免责条款。

但性质上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仅存在于其网站上, 而保险公司未对这一解释予以明确说明。

对于意外伤害的理解,不能依据被告网站上的解释,而应依据通常大众理解为意料之外的伤害。

在党某死亡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党某,不明原因死亡是否符合理赔条件作出明确答复。

导致党某死亡已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怠于查明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对党某因不明原因死亡,按保险合同向受益人理赔。

最终,保险公司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党某继承人保险赔偿金 60000 元。

懂宝总结:

保险公司员工在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时,有时为了保证投保人能够百分百投保。

往往对条款里的某些注意事项进行隐瞒,而导致投保人在出事后不能得到赔偿。

如果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采用的是“列明风险”方式,同时列明除外责任。

在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须首先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属于某项列明风险。

在被保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保险人必须通过举证证明,该项损失属于某项除外责任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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