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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月租房信息 沈阳租房信息于洪广场附近

时间:2020-07-27 1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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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月租房信息 沈阳租房信息于洪广场附近

千年一见的奇葩房客,租房40天卖掉房东5000多元电器,拉黑房东后去旅游

据陕西广电“后浪视频”报道,12月4日,在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去旅游了。据房东同事介绍,该男子10月14日签合同,入住期间,该男子多次向房东借钱。“第一次借70,第二次借10块,让他交电费就22块,也是房东垫付的。”目前,房东已报警处理。

小点评: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这么奇葩的方可真的千年仅见,我们也提醒一些房东,必要的防范手段要有,必要的法律知识要懂,保持一颗警惕的心,早点发现,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又心情烦躁。

近日,辽宁沈阳的一位网友爆料,一男子租房40多天后“跑了”,房子每月租金850元,押一付三。租期是从10月20日至10月19。该男子房主找到租客朋友拿到钥匙打开房门时哭笑不得,家中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没了,就连墙壁上的空调挂机都被卸走了。#今日头条#

我遇到过这样的租客,说是给公司租的,我房租两千,他收公司三千,让我配合假合同,我没答应,签了两年的合同,几个月就跑了,期间也是各种理由不交房租,什么爸爸病了啊抢救什么都说出来了,水电费一千多没交,我找到他们公司,公司给赔偿了水电费,我也把他私吞房租的事捅出来了。

这个人看来是真没钱,交了四个月房租,住了四十天,按理退房的话还能退2000多,他卖那些电器都不一定能卖两千,估计是着急走,退房又怕扯皮,所以一次性卖了电器,凑路费。

但是这些电器买回来不止两千。不管是不是着急走,还是应该打个招呼,实在不应该把人家电器给私自卖掉!

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后,将房内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等家电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房东赵女士称,该男子10月17日入住,入住期间还多次向她借钱,12月2日因为查水表进不去房间,给他打电话时才发现被拉黑,进入后发现家电都不见了,损失5000多,目前已报警准备起诉。

蜜蜂点评:跑得了初一跑不了十五。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随意处置是要付出代价的。#辽宁头条#

男人租了40多天的房子,卖了房东的电器去旅游。

12月3日,辽宁沈阳,男子租房40多天,卖了房东的电器去旅游。

租客跑了,卖了业主的家电,还黑了业主!

12月3日,辽宁沈阳一网友爆料称,一男子租房40多天后“跑了”。

找到租客的朋友拿到钥匙开门的时候,笑哭了。家里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没了,连墙上的空调也拆了。

我们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我们入住的时候,他说洗衣机不好用,我就给了他一个新的。

4日,房屋所有人赵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很多网友质疑我不退他押金,我也不知道他准备怎么退押金。

该事件在网上持续引起热议,网友们争论租客的行为是盗窃、挪用还是诈骗,中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湖南合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柳岩认为,承租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在辽宁沈阳,一名男子租了40天左右的房子,卖掉了房间里所有的电器,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还黑了房东去旅游。

12月2号左右,楼主联系该男子时发现自己被黑了,因为查水费的人进不了房间。然后房间发现所有电器都不见了,损失5000元左右。

楼主说,通过查看他的社交软件,发现该男子已经买了11月27日去深圳旅游的机票。

最后,房东赵女士说,他已经报警,准备起诉。他房租850,押金850,电器价值五六千。上周,他报了警,打算起诉他。

12月4日,辽宁沈阳,一男子租住40天左右的房子,卖掉了房间里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等所有电器,拉黑房东去旅游。

不要以为东西卖了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不要以为钱花完了就可以放手了。

这笔钱,可以作为盗窃处理,竟然卖了这么多。不会按照卖的钱算,而是按照电器的实际价格算。

很多网友认为,所以,感谢电器的价值,足以立案,那么,对于男性来说,就得追究刑事责任了。

小编认为:这也意味着,等待一个男人的旅游结束,就要进入司法渠道,要看这些电器值多少钱,一个男人有多少刑事责任。

自然,这次旅行要花很多钱。不过,以后愿意处理的人恐怕不多了,哪怕付出这样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维护我的权益#

沈阳房产分类(趣味版)

租房 贫农

房产低于120万中下农

房产120-150万中农

房产240-300万 富农

房产500-600万地主

中农就是自主。

富农可以出租的住房租金相当于一个人工资3000-4000元(中位数)。

地主可以出租的住房租金相当于两个人工资6000-8000元(中位数)。

#男子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沈阳头条# #头号有新人# 近日一则新闻:一位男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打算住40天,这位男子可能是在城里打工,实在不行没有房子所以就租了一套,租房子就租房子呗,那你不能做犯法的事啊?

这个男子住了四十天啊 ,把房东家东西全卖了,你说也不是你的

怎么就卖了那,这不是犯法吗

要我来说就是偷东西罪,友友你怎么看这件事!

辽宁沈阳,男子租房40天,竟然把房东电器全卖掉去旅行!

一名男子在10月14日与房东签订了合同。房东说,租客的租金是每月850元,押金也是850元。

搬入期内,该男子多次向房东借钱。第一次借了70元,房东拒绝。第二次借10元,房东不好意思再拒绝,转账后并告知以后不要再借钱了,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年轻人要自食其力努力挣钱。

有人问其他的费用呢,10元都需要借钱,那物业、水电费花销怎么办?问对了,房东上次找该租户交电费22元,都是房东自己垫付的!简直亏大了!

12月2日早晨,房东联系该男子时发现已经被拉黑。随后,房东意识到不妙,进入房间后发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等电器统统消失不见,只剩一张床还在家中!损失高达5000元。

4日下午,房东的同事告诉记者,租客卖了房东电器之后,居然在机场也拍了照片发到朋友圈里,称来广州旅游……!简直太离谱!

目前,房东赵女士很气愤,表示她已报案,并准备起诉。房子里的一些电器是二手的,但洗衣机是新的,关键是无法追回。

鉴于租户出售房东的物品,律师认为承租人的行为侵犯了出租人的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可以要求侵权赔偿。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除了涉及的金额外,还取决于承租人的主观目的。非法占有意产生在租赁前,假装租赁欺诈,注重欺诈;非法占有意产生在租赁过程中,非法占有,倾向于挪用。”

简直岂有此理!评论区小伙伴有遇过奇葩租客吗?

“简直是不可思议!”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到期后,竟然将屋内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贵重电器全部卖掉,拿着钱飞往深圳,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等房东反应过来的时候,发现已经被男子给拉黑了!

今年10月,赵女士将房子租给了男子小王,双方约定押一付一,每月房租为850元。

过了没几天,小王找赵女士,说窗户有点漏风,想借70元钱买封条补窗户。起初赵女士没答应,但架不住对方软磨硬泡,一口一个“姐”的叫着,最终同意借给他10元钱,还给他垫了22元的电费。

尝到甜头后,小王开始变本加厉,找各种借口要钱,赵女士忍无可忍,明确告诉对方,上次借的钱不用还了!以后别再提借钱的事!

此后,小王果然消停了不少,可还没高兴几天,赵女士接到查水表的电话,说她家敲门没人开,赵女士很奇怪,给小王打去电话,没想到电话竟然被对方拉黑了!

赵女士连忙跑回去,打开房门一看傻了眼:好好的房子变成了毛坯!空调、电视、洗衣机,能搬走的东西一件不剩,此时,小王的一条朋友圈更是把她嘿气炸了,原来对方早已买好机票,一个人去深圳旅行,还特意拍照片炫耀了一番!

被偷的电器大概值五六千元,赵女士心想,如果对方能及时悔悟,把损失补回来,也就不再追究了。谁知,赵女士给小王发微信,竟然也被对方拉黑了!一怒之下,赵女士报了警,表示一定要起诉对方!

此事一出,立刻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把房东家的东西卖了去旅行,这操作也是没谁了吧!必须想办法惩罚这种人!

还有人觉得,小王脑子肯定有问题,自己的信息房东了如指掌,你能跑的掉?到处的摄像头你能跑的掉吗?或许,在租房之前,他就计划好这一切了,蓄谋已久!

说实话,这种情况真的不多见,租户找房东借钱,不知道怎么好意思开口的。不过,他既然能作出卖房东电器,拿着钱去旅游这种事,借钱这样的小事也就不觉得奇怪了。这真是应了那句话,“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但是,千万别以为,自己就能一走了之了。只要涉嫌犯罪,跑到天涯海角也没有用,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小王趁赵女士不备,将其电器私自变卖处分的行为,超出了其权利的范围,已经涉嫌盗窃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女士的电器价值五六千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小王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能赵女士也没有想到,有生之年竟会遇到这种“奇葩”,或许小王觉得自己很聪明,跑到远点的地方,房东就没辙了。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跑的了和尚,跑的了庙吗?只要违法,走到天涯海角,也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

老人总是说,一个人,无论走到哪里,一定要做到嘴稳,手稳,唯有这么做,方能立于不败之地。现在想来,绝对的真理啊!

对于这种奇葩操作,您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男子租房40天 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沈阳头条# #沈阳身边事#

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并将房东拉黑去旅游了。

房东赵女士称,该男子10月17日入住,入住当天她给其换了新的洗衣机,就洗衣机卖的钱呢房主也没管他要。

入住期间,该男子多次向房主借钱。第一次10月6日管房主借70元,房主没借。第二次11月16日找房主借了10元,房主借了说不用还了,以后也别张嘴了。第三次是11月26号,电业局要停止供电了,房主这边又给交了22的电费,至今租客也没有还。

12月2日左右因查水表的人进不去房间,房东联系该男子时发现自己被拉黑,随后进房间发现所有电器已经不见,损失约5000元。

通过查看其社交软件发现,该男子在11月27日已前往深圳旅游去了,目前已经报警准备起诉。

有网友认为:见过租了房子再转租当二房东的,可还没有见过直接卖人家东西的。男子这操作实在是太奇葩了。

也有网友认为:男子卖了房东电器凑路费都要出去旅游,这也太贪玩了吧。不过,这回玩得有点大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认为:做人要讲诚信,为了三五千块钱,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不偿失。希望租客还是快点联系房东,主动道歉赔偿吧,不然真得进去了!

对此你怎么看?#辽宁头条# #我要上 头条# #法律#

辽宁沈阳,一男租客租房一个多月,租金一个月是850元,押金也是850元,入住一个多月,因为查水费的工作人员无法进入房屋,于是联系了房东赵女士,可是赵女士却发现,自己联系不上租客,因担心出现意外,赵女士来到出租房,结果却大跌眼镜。

房内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和空调不翼而飞,据了解,这些家电都被租客拿去卖了,然后租客就去旅游了,房东非常气愤,随后就报了警。据悉,房屋内的家电价值大约在5000元左右。

花了1700元,变卖所得5000元,这样来看,确实是赚大了,可是这种操作确实违法了。

那么涉事男子行为,将会如何评价?

首先,赵女士和男子达成了租房合同关系,双方也约定了押金和租金的支付方式,男租客也进入到出租屋内,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就建立了。

此时,男子如果在租房之处就打算在入住以后变卖掉赵女士的家电,那么这就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即以订立合同为幌子,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赵女士的家电的行为,由于数额是5000元左右,因此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男子的行为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毕竟赵女士损失了家电这些设备,男子的行为是否是盗窃行为?

所谓的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男子使用的这些家电,实际上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了,不涉及非法占有的问题,因此其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

那么这样来看,其行为就只能是侵占行为了,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就会构成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数额为5000元左右,按照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所以也无法追究男租客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毕竟这些财产是房东的个人财产,租客没有处分占有的权利,因此租客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那么作为房东的赵女士,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租客承担赔偿责任的。

租客这种操作,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本身来讲,这些设备是为了让租客更好的在出租房享受的,结果却被拿去变卖,当然,这些损失的家电是什么品牌的,用了多长时间了,还要由女房东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双方在租房合同中,对家具家电的品牌、新旧程度进行详细约定,也是在保护租客和房东双方的利益。

#男子租房40天 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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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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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卖掉女房东5000多元的电器去旅游,房东回应:他把我拉黑了,已报警准备起诉

租客卖掉房东电器,涉嫌什么犯罪?辽宁沈阳一男子租房40天左右,将房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等电器全部卖掉,之后把房东拉黑,造成房东损失约5000元。从性质上说,这种行为是属于怎么定性呢?

如果租客一开始租房子的时候,想的就是把房子中的家电变卖,那么他就是隐瞒真相,以租房为借口,取得对房屋内家电的支配,此时就涉嫌诈骗,且从他入住进来,取得对家电的支配后,就是诈骗既遂。之后再将房间内家电冒充是自己的家电卖给他人的,对他人也成立诈骗,诈骗的是他人支付的家电对价。

但是,租客在入住时是否就有变卖家电的目的,这一点很难从客观上认定,而且即便一开始就有变卖家电的意思,他在没实际实施变卖行为前,也很难说他的行为有危害性。所以,更合理的思路是从变卖家电时开始认定。

租客入住房屋后,对屋内的家电有事实上的支配,也就是可以对家电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也可以认为是房东将房屋内的家电委托给了租客保管,并允许租客使用,当然家电的所有权还是房东的。租客将房屋内家电变卖,就是将自己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同时,这种侵占,又是通过将家电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实现的,也就是通过对第三人的诈骗实现的。这样的话,就是一个行为,即触犯侵占罪,又触犯诈骗罪,此时不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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