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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备案查询 成都房产备案网上查询

时间:2019-05-12 0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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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备案查询 成都房产备案网上查询

南京的快与慢之叹!

今天在头条上刷到一个短视频(见截图),使我深有感触,并进而生发出感叹。金盛火灾后,被快速拆除,现在其现地已是一片平地,看不大出烧痕了。而前些时也是在头条看到的,南京站的站名之“南”字,11月13日失火被烧掉了,大家在第二天,也就是14日早上却发现已换上了新的“南”字。这两件事表明,南京在处理城市相关事务上反应是很快速的,是有预案和备案的。是啊,金盛大火灾现场如不及时清理,南京站之“南”字如不及时更换,这两块大伤疤和小烧痕,该有多难看啊,该会更长久地留在市民和南来北往过客的记忆中啊,还是在高铁干线即将驶入南京站沿线和南京站这两个城市窗口和门面的地方,影响有多不好啊!通过这两件事,使我看到,南京的反应是可以很快的,速度是可以很快的!

旋即,我又深入下去想了下,凭着南京这股劲头,为何在城市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城建、科教文卫上的发展等方面不能快起来呢?为何近些年,南京和成都、武汉、杭州、合肥这些省会相比,总感觉各方面的速度比不过它们呢?GDP增速在慢于它们,高铁建设速度在慢于它们,地铁建设速度在慢于它们,科教文卫发展的速度在慢于它们……,是南京清高不屑于同它们去比,还是有什么因素在制约着南京的才能和速度的发挥,又或是南京自持老底很厚已自视很高有了童话《龟兔赛跑》中那只骄傲地躺在成绩簿上睡大觉的小白兔子的心态了呢?可南京这清高心理又是基于什么呢?真的有什么制约因素是没发现还是已发现了没人去指出来呢?南京的老底已厚比北京上海了么?

金盛和南京站的这两起事件表明,南京是可以快速反应,快速应对,速度飞快的!希望南京的各方面发展也能让市民们感觉到这种快!能否,先从地铁5号线后续建设开始呢?这条线已建了不少年了吧!

包月停车,必须要交车辆保险单?网友质疑:天府新区新兴工业园,天科广场停车场,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网友投诉】

日前,这天府新区新兴工业园上班的一位网友投诉称,最近,园区开始对停车进行收费 ,但是园区物业公司需要收集个人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才能进行包月出租。

他说,车位出租一般来说是合同和车牌号以及电话号码,不需要收集这么多个人信息。

【官方回复】

今天上午,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下属智荟生活公司已完成天科广场停车场合法备案手续及定价备案手续,并于12月1日起进行公示。园区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办理月租车辆时需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车辆人有效期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交强险)等相关资料。

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是为了录入车辆信息进入停车场系统储存识别(该停车场采用车牌识别系统);

提交驾驶车辆人有效驾驶证,是为了保障进入停车场车辆驾驶人员合法驾驶车辆进入;

提交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是核实办理人身份信息,便于后期支付月租费用及续租时相关信息核对;

提交车辆保险单(交强险)复印件,则是保障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是合法购买交强险上路行驶车辆。

为确保安全有序的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下属智荟生活公司天科广场于1月5日发送了温馨提示,并告知园区内工作人员如有异议可到服务中心进行反馈。对于您反映的提交资料过多的问题,天科广场工作人员已与您本人进行沟通,对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整。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及时到项目服务中心反馈,并将根据您的意见加强服务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成都头条#

《谭谈交通》事件的版权关系

谭谈交通最近被下架的事情引起很多人关注。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视频中的这个人发这个视频,还会被说成是侵犯版权?难道版权不归他吗?

呃,严格来说确实不一定归他。

谭谈交通是一个电视节目,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说的“视听作品”(旧著作权法叫类电作品,原文表述很复杂但都是一个意思)。根据当前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其著作权属于“制作者”(旧著作权法的表述是属于“制片者”)。

(PS:大家可能奇怪为什么我要提旧著作权法。情况是这样的:谭谈交通开始制作,到停更。而我们当前的新著作权法是通过6月1日生效的。也就是说,谭谈交通制作和发表时,新著作权法尚未生效。所以它相应行为的规制有可能要适用旧著作权法。谭乔自己发布视频到网上的行为,相关新闻没有详细报道,不太清楚发生在6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或是一部分在以前一部分在以后……但总之,发布在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的要适用旧著作权法,之后的要适用新著作权法。所以可能两种情况都得考虑到。本次PS完毕。)

言归正传,这个电视节目作为一个视听作品,它的制片方或者说制作者一般来说应该是成都电视台。为什么我说“一般来说”呢?因为制片者或者制作者的认定有点复杂。谭谈交通是个正规电视节目,肯定在广电总局有备案。那么备案中写的制片方很可能就会认定是制作者。但我这不是还没看到相关备案吗?所以我不能断定上面写的一定就是成都电视台。只是考虑到是成都电视台播放的,再加上成都电视台的律师声明,我猜这个可能性很大。

如果登记的制片者确实是成都电视台,那么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就是应该属于成都电视台的。

谭乔在其中是一个什么角色呢?

我没有看过谭谈交通。如果谭谈交通是精心准备好台词然后再拍的,那么谭乔就是一个表演者。如果是类似于真人秀的现场拍摄,那么谭乔就类似于节目的主持人或者嘉宾。但无论哪种情况,谭乔本人都不属于这个片子的著作权人。他在制作的过程中贡献了他的智力,整个作品中有他的一部分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他享有他的那一部分权利,比如署名权、获取报酬权。

但是谭乔要对整个片子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话,肯定不是他自己能说了算的。谭乔把视频上传到网站给别人看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果没有经过许可,那么就会侵犯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谭乔的一线生机

如前所述,谭乔把谭谈交通上传到网上的行为有极大可能性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报道,成都电视台已经把片子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游术公司,如果属实,那么很可能游术公司是现在的著作权人。)

但是如果某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的话,谭乔还是有希望脱身的。

如果当初进行拍摄制作的不是成都电视台自己,而是成都电视台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那么这个第三方才是真正的制作者,而成都电视台按照旧著作权法,不享有禁止他人对该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新的著作权法规定它有这个权利了)。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至少谭乔6月1日之前上传的行为,没有侵犯成都电视台的任何权利。

当然,这一点肯定需要谭乔自己来证明。

还有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这个电视节目在广电总局并没有备案,或者备案中没有说清楚谁是制片方。在这种情况下,谭乔可以主张自己在节目中贡献了主要的独创性,因此至少是共同制作者之一,主张该节目版权应有成都电视台和自己共享。这样,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自己的上传行为不算侵犯成都电视台的著作权(为什么说“一定程度上”呢?因为关于共同制作者是否能不询问对方就单独行使著作权,司法实务界有争议)。而且如果谭乔确实作为共同制作者之一的话,成都电视台也就无权不经谭乔同意就单方面把著作权传让给游术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谭乔不一定能打赢成都电视台,但谭乔绝对可以干赢游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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