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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出台!

时间:2020-01-22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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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出台!

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通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二、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等城市区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青龙县、昌黎县每年除夕、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卢龙县每年农历腊月最后一日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期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内,不得在禁止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省、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由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秦皇岛市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秦政办〔〕63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对破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对破获非法制贩、储存、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涉枪涉爆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八、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九、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部门将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和本人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或0335-3950224。市安监局:0335-365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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