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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西乡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

时间:2019-06-05 05: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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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西乡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宣判

6月24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在汉中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费用4800元。

4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外地三名假酒供货商,陆续进购假冒的茅台、国窖1573、泸州老窖、五粮液、海之蓝、西凤六年、华山论剑十年、剑南春、舍得、水井坊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5月,王某向被害人张某销售各类假酒金额达21.1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的两处存储地点依法查扣上述品牌假酒达1470瓶,货值金额7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到案后至庭审中始终未对其主观明知是假酒而销售作如实供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西乡县人民法院七人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和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体现了西乡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定维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决心和意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 谢照艳

编辑: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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