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对黄山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叶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叶某涛、汤某健、査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37.44万元,环境检测费5万元。同时禁止被判处缓刑的三被告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废物相关经济活动。
据了解,11月至1月间,叶某林等人在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一块山场建立简易冶炼厂,对从外地运输来的废铜、废铁、电路板等200余吨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加工。该行为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鉴定机构对查扣的原材料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其中78%属于危险废物。
7月22日,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林等四人共同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30日,又对这四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消除污染环境危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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