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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固始县关于对四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2018-07-26 1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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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固始县关于对四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近年来,我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频发,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的高发现象,现将查处的四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固始县政协原办公室主任杨东林醉驾案。 年 9 月23 日 21 时 51 分许,杨东林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固始县城区幸福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红星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 警 当 场 查 获 。 经 鉴 定 , 杨 东 林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为212.18mg/100ml。 年 3 月 15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杨东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年 6 月 5 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固始县纪委监委给予杨东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固始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工作人员董士国醉驾案。 12 月 5 日 20 时 45 分许,董士国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固始县红苏路与蓼北路交叉口南侧先后与姚某某、易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董士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279.81 mg/100ml。 年 12 月 23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董士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固始县纪委监委给予董士国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 、固始县柳树店乡教育管理站教师游庆昌 醉驾案 。 12 月 14 日 1 时 10 分许,游庆昌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固始县蓼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元光大道交叉口处时,追尾撞上公某驾驶的轿车,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游庆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9.33 mg/100ml。 年 1 月 10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游庆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固始县纪委给予游庆昌开除党籍处分,固始县教体局给予游庆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 、固始县黎集镇南元村原支部书记孙昌红 醉驾案。 3 月 20 日 19 时许,孙昌红饮酒后驾驶轿车,沿 312 国道从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石佛店镇街道“金泰酒店”门前路段,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鉴定,孙昌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4.87mg/100ml。 年 5 月 20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昌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固始县纪委给予孙昌红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典型案例的发生,说明我县极少数党员干部党纪法规意识淡漠,自律能力弱化。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 提高认识,增强法纪观念。酒驾醉驾禁而不绝,归根结底是侥幸心理作祟,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认清所图一时便利与党纪国法之间的轻重关系,算好政治账、亲情账、经济账,时刻绷紧法纪之弦,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把法纪要求转化为行为自觉,做到对党纪国法比群众更精通,日常行为比群众更规范,切实维护好党纪国法的威严。

二、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肩负起对党员干部监督、教育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敢抓敢管、长管长严,把监督管理从“八小时以内”向“八小时以外”延伸,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将本通报内容传达至每一名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坚决消除个别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和特权意识。

三、从严执纪,强化监督检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问题多发的党组织,既要严肃追究违纪违法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坚决防范此类问题的频繁发生。公安等职能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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