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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违规超载相撞 法院判决责任均摊

时间:2019-06-08 0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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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违规超载相撞 法院判决责任均摊

赵妙嫦 绘

为贪图一时的便利,驾驶人罔顾道路安全法规,在未正式开放的在建高速公路上行车,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能适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呢?近日,梅州市平远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最终判决该起交通事故的双方驾驶人李某和韩某负同等事故责任。

A 事件回顾

在建高速路上出车祸致1死11伤

11月23日14时16分许,被告韩某驾驶粤MYZ×××号小型越野车搭载5人由平远县城往八尺镇方向逆向行驶,行至未对社会机动车开放通行的平兴高速公路工地某施工路段时,与同样搭载5人的李某驾驶的粤M2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驾乘人员共1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等人均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其中,原告李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B 争议焦点

道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月29日,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外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报告》,认为当事人李某和韩某在该事故中均有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及有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过错,但已取得的证据暂未能确认双方车辆在发生碰撞前的行驶状态。因此,交警大队未能对该交通事故的成因作出认定。

9月12日,李某将韩某起诉至平远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在该事故中,违规逆行驶进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70%的责任,请求韩某粤MYZ×××号小型越野车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33781.3元,韩某及车辆所有人邓某(韩某妻子)在保险赔偿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起事故的其他受害人及家属赖某等多人也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承担1万余元到68万余元不等的赔偿数额。

庭审中韩某辩称,自己与李某应当互负同等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在本次事故的发生责任无法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第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C 法院判决

依据侵权责任法双方平均担责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均可参照或比照适用上述法律法规,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死伤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司乘双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于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外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报告》,本次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韩某和李某均有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及有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过错,两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认定韩某和李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两车9名乘坐人受伤1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但因本次事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韩某和李某应平均承担死伤者的赔偿责任,两车乘坐人无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75313.29元,遂判决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应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7656.65元,剩余损失由原告本人承担。

根据这一责任认定标准,法院先后判决该起事故的其他受害人及家属赖某等多人可获得由保险公司赔偿的11464元到458265.85元不等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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