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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遭村民巨额索赔 法院重审驳回村民起诉

时间:2021-04-13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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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遭村民巨额索赔 法院重审驳回村民起诉

近年来,位于百色市乐业县的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雅长保护区”)和广西国营雅长林场接连被当地村民起诉。村民称,在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他们向村集体承包了林地,种植了经济林木,如今林地被划入保护区内,禁止砍伐,他们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为此,有两名村民先后提出了141万元、210万元的索赔要求。

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雅长保护区败诉,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二审和一审的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乐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9月28日,雅长保护区收到了最新“民事裁定书”,其中村民陈某的起诉已被驳回。

涉案的山林。

双方纠纷由来已久

据了解,1996年,陈某与落花生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黄琼洞坑底(现为雅长保护区的一部分)进行开发,并种植了名贵药材黄皮、杜仲。,雅长保护区把黄凉洞开发成旅游景点,不允许陈某管理和采收自己种植的药材。

在法庭上,落花生村民小组认为他们对黄掠洞有管理权。村民小组表示,黄凉洞在开发前,一直都是他们小组的村民经营管理的,而且在开发前雅长保护区并没有提出异议,开发后才说享有经营管理的权限,他们认为不合理。

对此,雅长保护区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凉洞洞底土地历来都是雅长林场拥有林权证并长期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于划入雅长保护区并作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落花生小队没有该地块土地权属证书,村民属于长期侵占种植林木。

涉案的山林。

此外,雅长保护区认为,其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文件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也是受百色市林业局授权委托的执法单位,因此,其依法履职是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村民认为雅长保护区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侵权其利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国家赔偿或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不是民事财产侵权诉讼。而且原告涉案林木仍然在原地生长,雅长保护区没有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伐,国家对此已做出了相应政策性安排,比如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

法院重审驳回村民起诉

自治区高院查明,村民与村民小组在签订《承包集体土地合同书》时,约定土地有任何争议由南干村落花生小队负责处理。因此,撤销了百色市人民法院和乐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乐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乐业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雅长保护区执法有据,与村民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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