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宇)花3万元,就能享受一年95天的全国各地的长短线旅游,王敏佳和老伴被旅游养老公司的这款产品吸引,签下了合同。然而,在去年7月前往山西忻州的一次旅游中,王敏佳因心梗不幸去世。老人家属将旅游养老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48万多元。
在诉讼过程中,老人家属发现被告公司并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事发时该公司未配备专业导游或者医护人员,法院是如何划分责任的呢?
王敏佳和老伴都是年满60岁的老人。王敏佳的老伴诉称,去年6月15日,自己和妻子与北京中爱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爱信诚公司)签订了《旅游会员合同书》,并支付服务费3万元。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高品质长线旅游(四天以上含四天)65天,公司赠送短线(2-3天)30天。
合同签订后,中爱信诚公司向王敏佳夫妇发出“中爱信诚-辉腾锡勒大草原”行程单,老两口报名参团。
7月21日晨6时,王敏佳夫妇随团搭乘中爱信诚公司提供的大巴车出发,当日傍晚抵达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的一家宾馆。用餐后,王敏佳因身体不适晕倒。
事情此后的发展,原被告的说法出现了分歧。
原告称,老人晕倒后,中爱信诚公司并无随队医务人员或者专业导游等陪护人员,王敏佳未获得医治,于当晚10时许不幸去世。
原告还称,中爱信诚公司是卖保健品的“生物科技公司”,并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且在随行人员均为老年人的旅客团体中,并未配备专业导游或者医护人员,安排行程方面严重高估参团人员的身体素质,且在王敏佳病发后未能及时处置,最终导致王敏佳不幸去世的后果。
被告中爱信诚公司答辩称,王敏佳老人去世的唯一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被告称,在老人发病时,一名随行的工作人员小磊不仅上前沟通,还及时拨打了120,同时给老人口服了速效救心丸,但没有效果。
小磊和司机拉上老人前往医院,半路和赶来的120急救车会面,但经过医生检查,发现老人因心梗已经去世,就没有拉往医院。
被告还称,中爱信诚公司出于道义,支付了老人的急救费用、雇佣停尸车、灵车等花费,并且全部退还了老人缴纳的3万元费用。另外,被告还称,公司有无资质与老人的因病去世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是和各大旅行社合作的,心脏猝死会随时随地发生。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履行合同与王敏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王敏佳感到身体不适后,被告积极进行了施救。
原告提到的被告应当配备相关医护人员的主张,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无相关资质,但法院认为,这和王敏佳的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原告主张王敏佳死亡与行程紧凑所致,法院认为,王敏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行程单后,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旅行情况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且王敏佳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后第一天即突发疾病死亡,与行程紧凑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