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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不满 这种救济渠道你可千万别忘记!

时间:2021-06-28 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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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不满 这种救济渠道你可千万别忘记!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应当得到最充分的保障。而当农民对直接关乎其补偿权益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不满时,及时寻求救济变显得十分必要。申请听证,就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法。实践中,许多村民对听证程序“云山雾罩”,更弄不清楚自己究竟在何时、何种条件下提出申请,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将期限错过。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听证的相关事项,并尝试探讨一个问题:针对一个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究竟能否申请第二次听证?

听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听取征地有关各方对征地补偿相关问题的意见及其依据。根据现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征地项目的报批前和报批后,皆有听证步骤的规定。

【批前听证:“听”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在征地报批前的听证程序,其听证对象是“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就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要形成笔录,并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予以附具。

【批后听证:“听”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问题在于,批前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与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不是一个东西?被征地农民是否有权申请两次听证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在明律师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事实上改变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批后听证乃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公告的程序,系将这些步骤一股脑地“前移”到了征地依法报批前。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在批前已经提出过听证申请,且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也依规定组织了听证。那么批后原则上就不会再组织听证了,而只是单方面的“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目前的情况是,国土资发〔〕96号文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而按此规定,被征地农民想进行二次听证,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依规提出听证申请,却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律师提醒】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听证问题,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几点:

其一,要重视“批前”听证的申请,切勿因认为批后还有一次机会而任意拖延。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罗列、分析中不难看到,政策、法规鼓励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提出听证申请,这有助于将补偿安置纠纷、问题暴露在项目的前端,既有益于矛盾的早日解决,又能有效避免在项目后期因补偿安置争议而耽误工程的进度。农民朋友既然要“依法维权”,就要摸准政策、法规的细微变化,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征地补偿领域的“双赢”局面。即使单纯地从维权角度考虑,早启动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也是有益无害的。

其二,若批前的知情权被剥夺,则被征收人应理直气壮地主张批后听证的权利。在批前申请听证,其前提就是征地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依法发布,被征收人对拟征地项目充分知情。实践中,一些地方热衷于任性剥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或是人为地在告知程序上“偷懒”甚至将告知书张贴后拍完照立马撕下来,或是与村委会成员沆瀣一气伪造村民“放弃听证”“没有意见”的书面签字材料。此种情形下,批前听证程序显然没有真正完成,而是村民遭遇了“被听证”。那么村民就应当理直气壮地主张其批后的听证权利,并通过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举报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其三,若要听证程序发挥最大作用,还需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指出,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要在听证中针对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显然,仅凭被征地农民自己的力量恐怕是难以从实质上取得突破的,此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出面来替农民朋友说话了。

总之,被征地农民要摒弃“听证无用”等想法,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开启自己的维权旅途。倘若听证真的能够解决部分矛盾争议,那么又何苦将全部问题拖到最后的行政诉讼中去集中解决呢?听证这个步骤,用比不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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