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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防止麻醉和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时间:2021-03-29 12: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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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防止麻醉和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国家卫健委:防止麻醉和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9月15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根据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公开信息显示,截止,我国精神药品品种共包含150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为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为82种。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国家卫健委指出,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区域内处方信息联网,重点关注麻精药品的处方用量和处方频次,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麻精药品管理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全流程各环节管理。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病房、手术室、内镜室等配备麻精药品基数的重点部门,要采用双锁保险柜或麻精药品智能调配柜储存,储存区域设有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手术室药品安全防范,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以监控取药及回收药品等行为。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

医师、药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医疗机构组织的麻精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麻精药品处方权或麻精药品调配资格。特别是针对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程双人操作制度,改变由麻醉医师单人操作麻精药品的现状,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由同一人实施。麻醉医师原则上不参与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此外,国家卫健委明确,加强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避免过度控制麻精药品影响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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