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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时间:2023-06-04 2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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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新变化

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部署我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据悉,起,我市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记者昨日采访市医保局,对此次征缴工作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次征缴工作有何变化?

一是城乡一体化。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将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是筹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医保办、省财政厅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人。

三是延长缴费时间,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为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3月10日。具体为:(一)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为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二)补缴费时间:1月1日至2月底;(三)补缺补漏扫尾阶段:2月底至3月10日。

保障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是扩大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包括:(一)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本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三)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五)在泉州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记者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体化政策从1月1日起正式实行。

超出规定时间如何参保?

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新生婴儿如何办理参保?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减免措施有哪些?

泉政文〔〕86号明确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减免措施有: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2.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30%由参保人缴纳,其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3.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全额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卫计部门确认后,该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5.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的认定,参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32号)规定执行。

每年参保缴费前一个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汇总造册,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

(责编:陈楚楚、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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