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以及《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乌政办〔〕161号)《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市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01元,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41.75元。为便于计算,确定度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月收入申请标准调整为3345元(含3345元)以下。
二、人均住房面积申请标准不变,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仍为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