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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客吃出钢丝诉赔886万 中国人为啥震惊?

时间:2019-02-22 0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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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客吃出钢丝诉赔886万 中国人为啥震惊?

吃出钢丝获赔百万美金 真的离谱吗?

谈“惩罚性赔偿”,我们具体要先从纽约这起新闻说起。

发生时间大约是在去年2月;地点是位于纽约曼哈顿市中心的一家大名鼎鼎的米其林餐厅——布鲁现代酒馆;涉及人物包括餐厅老板尼尔·布鲁及食客巴里·布雷特和他的妻子;事件就是上述提及的不小心吃出钢丝一事。需要补充的是,钢丝造成的伤害不只是简单的喉咙受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卡在布雷特喉咙里的钢丝可能引发致命感染。

法院裁定的131.1万美元包括赔偿布雷特30万美元、赔偿其妻子1.1万美元以及额外的1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是此次巨额赔偿的最大部分。

另外需要补充的细节还包括:一是法院前双方协商未果;二是此项判决裁定后,布鲁现代酒馆表示不服,要继续上诉。

在纽约执业,曾担任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纽约分会联邦诉讼委员会主席的律师邱惠月在接受快评社采访时对此案的两个关键点进行了分析。

第一个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首先要看涉案人员的收入水平,然后判断具体误工、精神等方面损失。从此案受害者来说,纽约米其林餐馆的消费一般是250美元每人,能够在这里高消费的顾客年收入通常不会低,所以他的误工收入相应会很高。

从施害方来看,餐厅老板尼尔·布鲁是国际知名米其林主厨,有海外榜单将其排名至全球第七,其开设的餐厅更是遍布全球,甚至在北京前门此前亦曾开过一家法餐厅,可见其个人名誉之大,其餐厅在业界影响力之大。

所以,这样一来,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再看起来便不会那么令人咋舌了,如果尼尔·布鲁全球的餐厅都如此管理不善,那么受害的就不是一个两个人,甚至130多万美金这么简单了。

第二个关键点是事发餐馆方的态度,无论是法庭前的协商未果,还是此后的不服上诉,尽管合理合法,但依旧会遭致惩罚性赔偿加重力度。原因在于美国法庭惯用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通常会更偏袒消费者,给出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而如果换成法官独立判决的话,金额或许就不会如此夸张。

巨额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并不鲜见

具体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我们可以从相关案例中略见一斑。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又称报复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该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和美国,当前也主要在欧美国家中运用。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则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该制度。

鉴于此,许多巨额赔偿的案例在英美并不鲜见。

最为经典的案例则是发生于上世纪美国的“福特事件”,因车祸,遇难者家属及陪审团曾向福特公司提出1.25亿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要求。原告方认为,福特汽车Pinto车型内部设计存严重安全问题,或将导致更多人在车祸中受害。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加州桑塔-阿纳法庭在判决时没有采纳陪审团的决议。法官将惩罚性赔偿减至350万美元。因为依据加州的民事诉讼法,在特殊情况下法官有权作出这样更改陪审团决议的决定。尽管金额相比减少了大半,但350万美元在当时无疑仍旧是天价。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通用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却不进行修改。这是目前最高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

更为“离谱”的案件还发生在,美国男子西娅·罗宾逊当年将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公司故意隐瞒烟草对人体危害以及烟草能够让人上瘾的性质。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座法院4年后做出裁定,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向烟民约翰逊的遗孀辛西娅·罗宾逊(曾有几十年吸烟史)赔偿236亿美元。

而颇受网民熟悉的则是,美国一79岁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被烫伤索赔286多万美金的事件,陪审团的理由是麦当劳售卖的咖啡热度高于家中日常饮用温度10度以上。此后最终经法官裁定改判,老太太获得了64万美金。

多起案例可看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往往与陪审团制度同时出现,但同时在多州法律中,法官又对这一制度进行相应地制衡。如此法律制度能在英美推行多年,与英美国家法律、文化精神相关。西方国家基本上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同时奉行保护人权、个人自由,此类精神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民意土壤。

中国引进惩罚性赔款 难点在哪里?

当然,这一制度也并非完全被全世界认同,就算在美国,目前存在的争议亦不小。而中国,尽管在许多法律领域也正在研究相关内容,但面临的阻碍也很大。

在中国,如果面临在餐厅吃出异物的情况时,往往会以免单或者换新解决。情况稍严重时,也一般是顾客与店家私下协商解决。倘若遇到像布雷特这样更为严重,对生命有威胁情况时,诉诸法律后,最多也只是按照实际损失情况“客观”赔偿,基本未出现过“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实际上,从赔偿制度来看,现代世界范围内,各国的赔偿标准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表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中国目前基本处于抚慰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之间,赔偿率较低。(快评社此前就“国家赔偿”曾推出相关稿件,详见链接:/n/463794735/?_once_=000135_click)

所以在看到此次米其林事件时,许多中国网民戏谑称,“以后去美国米其林时,打算自备钢丝,”当然,这只是戏谑,但亦看出中国民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渴望。而同时,近年来不乏有媒体、专家等呼吁在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官方多年来也在积极探索相关制度研究。例如,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写入双倍赔偿条款,这只是标志性的一小步。此后,《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中也陆续开始引进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容。但现实是,一直以来,相关司法判例几乎从未出现。今年3月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及,将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后有媒体称,或将在今年年底出台具体文件。

中国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显难度更大。

最直接抵抗力首先就是商家。这在美国已有先例。邱惠月律师在接受快评社采访时提到了“tort reform”一词,即侵权法改革。他指出,鉴于惩罚性赔偿的巨额,美国商界近年来一直在推动“tort reform”,虽然成效不大。中国商界过去几十年习惯了固有的赔偿模式,就算是一般“补偿性赔偿”,都感觉自己亏了一样,若真去推行“惩罚性赔偿”,被接受度恐怕不会高。现实中,中国商人更愿意把高于实际损失的高出部分称为“恶意敲诈”,而法律也往往给予支持,所以这种制度,包括思维的转换必定需要更强大的经济基础和时间验证。

同时在中国推行惩罚性赔偿还面临配套法律不足的问题。美国有陪审团制度,在惩罚性赔偿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与法官形成权利制衡)。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推进,在尚缺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很可能适得其反,导致滥权和侵权现象的产生。

而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体系中,惩罚性赔偿也不一定完全适用。与西方社会追求私权、个人自由不同的是,中国社会更坚信中庸、平等。惩罚性赔偿从其性质而言,多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在中国来看更像是一种私人罚款,而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将私人罚款视为违法行为。

侵权纠纷现象几乎存在于每个中国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最可憎的是,许多无良商家正是瞄准违法成本低这一漏洞,进而肆意妄为。如此现象确实呼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在中国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落地。不过,正如上文提及,难度很大路很长,那些想在国内借惩罚性赔偿“一夜暴富”的网民们,恐怕要先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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