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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23-08-29 0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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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1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范围:渑池县行政区域内。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放飞孔明灯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渑池县人民政府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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