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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裁判规则分析

时间:2024-07-17 0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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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裁判规则分析

沈伟民与上海蜜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沪0105民初7522号

裁判结果:被告上海蜜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沈伟民作为上海蜜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要点:

1.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实质性关联表现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案原告12月至9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被告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被告实际由股东程一峰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2.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有失公允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3.股东限期进行新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并完成变更登记,限期内不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存在营业执照吊销风险

关于原告要求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登记为程一峰的诉请事项,鉴于被告股东之间尚未就是否应由程一峰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本院则不予支持,因为具体由谁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被告的内部治理事项。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期间,本院曾当庭向被告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本院判决由其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被告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原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被告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被告营业执照的可能性。本院希望被告现两名股东认真对待本案可能对被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被告在两周内由现两名股东开会协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何人名下,并在将来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但被告未予答复。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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