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担任法代风险大 | 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裁判意见10则

担任法代风险大 | 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裁判意见10则

时间:2019-08-04 14:40:05

相关推荐

担任法代风险大 | 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裁判意见10则

1.张军与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案号:()湘31民初3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7.15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

2.周茂村与济南净化通风设备厂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鲁01民终608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7.15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茂村起诉要求净化设备厂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董家街道办事处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董家街道办事处与周茂村之间是否存在租赁经营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以“净化设备厂不是公司,周茂村担任净化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系由任命产生,且其与原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企业租赁经营关系”为由,认定周茂村要求变更净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从而裁定驳回周茂村的起诉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3.周鹏与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京03民终581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6.28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登记的必要因素,也是公司法人对外行使权利义务的代表。公司法人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民事主体,尊重其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对于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下,以尊重企业法人意思自治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周鹏提交的电子邮件,在缪斯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中,与会人员均表示对于周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另行召开会议进行商议,周鹏对此亦表示同意。虽然周鹏不认可该邮件的内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在周鹏未提交有效公司决定或股东会决议情形下,采用司法裁决的强制变更方式,既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也不符合公司法人相关登记管理,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

4.陈琳、中南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粤01民终712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6.26

本院认为,本案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陈琳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成立。对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中南智慧公司同意陈琳离职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鉴于目前无证据表明中南智慧公司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且法院不能强制其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一审法院认定不予支持陈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陈琳上诉认为应由邓志沛出任中南智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边立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粤01民终869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6.25

一审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结合案件,边立疆虽曾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边立疆在9月20日已从华侨公司辞职,故其自该日起已经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根据华侨公司章程的规定,边立疆已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故华侨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华侨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未对公司执行董事进行改选,导致边立疆在辞职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登记在边立疆名下,此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据此,边立疆现主张要求撤销其作为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华侨公司认为边立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有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以此作为不同意撤销或变更边立疆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接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彭德教、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浙03民终243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7.25

本院认为,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主要在于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中,11月1日,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彭德教辞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以及将其所有的公司2%股份转让给黄春盛。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双方于即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可见,彭德教与该公司之间已不具备实质关联性,已不具备对外代表该公司的基本条件。其次,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11月1日一致同意彭德教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该公司对彭德教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形成了明确的公司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公司至今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彭德教为此诉至法院,本院对彭德教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无人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见,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之一。浙江乐得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仅决议同意彭德教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未能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即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策目前尚不完整。彭德教诉请要求在该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时,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变更登记为黄超凡,但是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在该公司尚未通过相应程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不宜干预,故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若该公司在判决后仍未能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则登记机关客观上无法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否则将置该公司于法定代表人空缺状态。而若因公司决策不完整导致法定代表人空缺,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已决议同意彭德教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若该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视为彭德教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7.曹霞、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案号:()豫01民终7099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4.22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我国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曹霞现任江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并履行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形下,曹霞直接要求法院变更其不担任江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君杰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曹霞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8.陈中武、贵州中部能源集团安顺市西秀区博吉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黔04民终388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4.22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中武请求涤除其作为博吉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中产生。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因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其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陈中武已于3月20日将其持有的博吉板业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中部能源投资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其并非博吉板业公司的股东。且该公司亦在复函中认可在7月之后,陈中武便从未履职,也未领取过工资。即陈中武自7月份以后便从未参与过博吉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博吉板业公司实际由中部能源投资公司控制,这种情况下由陈中武担任博吉板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陈中武未实际参与博吉板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从该公司领取任何报酬,但是,陈中武作为博吉板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陈中武与博吉板业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陈中武受博吉板业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陈中武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博吉板业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陈中武已于8月7日发律师函给博吉板业公司要求其按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并到相关部门涤除陈中武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此时委托合同已然解除,博吉板业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陈中武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9.高飞与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京03民终5399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4.15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高飞上诉要求乐乐互动公司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高飞提交的乐乐互动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决定,现高飞未提交乐乐互动公司股东会作出过更换新的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变更决议或决定,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高飞关于其并非股东会会议决议任命、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等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理由,因此,对于高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0.李凤凤与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辽02民终315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01.28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委托法定代表人协议书》期限为自8月26日起至8月25日,该期限在上诉人起诉时就已经结束,协议已经自动解除,协议解除不属双方争议事项,无需法院予以确认。其次,对于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首先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该事项应为公司内部事务,在无据证明公司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大连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与上述规定不符,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此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刘德军律师

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深圳)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和物权纠纷等

联系电话(微信):15112498947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