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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2-16 03: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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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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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消防法》共7章74条,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7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

(二)火灾预防部分。

1、火灾预防部分包括的主要内容。

火灾预防部分共27条,对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内容涵盖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求,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和在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政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等。

这些规定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民入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这部分充分体现了总则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符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2、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规定。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畑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大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針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设置,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査,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对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消防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对防止火灾蔓延、扑灭初起火灾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单位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值班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训,由子其不能熟练操作,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酿成恶果,因此,针对实践中这一深刻的教训,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效能,保障安全,減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小助手:

为《消防法》增加了对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的资格认定,要求该类职业群体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相关的业务技能必需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另一个是消防安全知识必须具备。只有这两方面知识和技能都合格后,才能从事这一工作。

(三)消防组织部分。

《消防法》第三章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消防组织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法》对各种消防组织的组建任务及职责均作出了原则规定。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之外,还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灭火救援部分。

《消防法》第四章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単位、个人和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和重大灾害事故中的职责,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原则与权限。这部分的法律条文确保了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救援的及时和有效。

(五)消防监督检查部分。

监督检查是《消防法》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该部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査职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消防像患的发现及处理、在监督执法中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査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査封措施,本章还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执法中自身必须遵循的纪律原则,并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部分。

《消防法》第六章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的各种行为所应给予的惩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消防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这些规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从本章各条文看出,对各种违法行为一般是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和程序进行惩戒。对本章第62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此外,第72条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执行。

本章还专门规定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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