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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8万加班费,企业究竟做错了啥?
作为最常见的索赔,加班费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
据统计,近两年2/3的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加班费的赔偿,其中不乏金额较大的。
12月,陈某入职某地产公司,从事厨师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月薪标准5600元。
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地产公司未与陈某续签,合同终止。
1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自1月至12月离职,每周工作6天,某地产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严重损害其权益,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拖欠费用,合计8万元
同时陈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考勤表》复印件
其中载明,1月至12月期间,陈某均每周工作6天。
2、《关于调整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规定》
其中载明,“员工由原来的每月休息四天,现调整为每星期休息一天。每月30日将排班表交人事部,人事部门将严格按照排班表进行检查。本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司员工休假制度同时废止。”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时间为1月1日。
某地产公司辩称:
1、公司系指纹考勤,陈某所提交的《考勤表》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2、《关于调整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规定》,公司从来没有发过,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经仲裁、一审至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陈某出示的《考勤表》可知,陈某在1月至12月期间每周工作6天。
虽然某地产公司对复印件有所质疑,但:
1、复印件内容与《关于调整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规定》的内容可以相互佐证;
2、该公司未能提供陈某指纹考勤原件资料,也未申请对休假制度规定上所盖公章进行签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该地产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最终判决:陈某胜诉,地产公司向其支付8万元加班费。
月工资5600元,加班费却赔了8万,这家企业究竟错在哪儿?
第一,错在任意更改工时制度
企业与陈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但企业却在《关于调整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规定》中,将工作时间随意延长。且并没有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变更。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度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因此这个规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违法制度,无效。
第二,错在不懂审判规则
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的企业既然认定陈某的证据不真实,就该提交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可惜的是,其未能提供,被判举证不利。
第三,错在平时对加班的管理太松散
从案件中很明显的能看出来,企业的加班管理漏洞很多。比如没有加班审批制度、考勤记录未妥善保存、加班费计算基数没有约定等等。
以上三个错误中,最严重的应属第三。如果平时能够把加班管理的细节做好,就不至于“临阵磨枪”连把枪“磨光”都做不到。
如何既能减少加班费支出,又能降低因此而引发的劳动法律风险呢?
以下四招,相信一定能够帮到你!
第一招,善用特殊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共3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后两种被称为特殊工时制度。
对于很多岗位来说,采用非标准工时制的特殊工时制,在降低加班费方面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某超市促销员,上一天班休息一天,每天12个小时,月工资4350元。11月共计上班15天,休息15天,该月加班费数额为多少?
【标准工时制】
每天超过8小时就属于加班。上1休1,每周至少休息3天,周六周日即使上班,也等于是有了补休,所以只有平时加班。则:
11月加班小时共计4小时x15天=60小时;
每小时工资为4350➗21.75➗8=25元;
因此11月的加班工资共计60x25x150%=2250元,相当于正常工资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