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
“每日一问”第三十问
虚假宣传,于己不利,何必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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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4th
星期六
Saturday
第二十九问
虚假宣传,于己不利,何必自讨苦吃?
旅行社虚假宣传是指旅行社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向游客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吸引游客接受其服务的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往往会对游客造成误导,促使其做出错误的决定,诱使游客非自愿消费,使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旅行社虚假宣传促销,一直禁而难绝,打而不止,其结果影响了游客的心情和利益,也破坏了旅游企业甚至地方旅游业的声誉。对旅行社自身是弊处甚多。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往期回顾
●组织去国务院公布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外区域旅游,为什么不被允许?
●出入境游客非法滞留,应该如何处理?
编写: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马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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