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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可免除

时间:2021-05-15 16: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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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可免除

今天,FM88.9哈尔滨经济广播《诚信之声律师在线》邀请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孙炜主任说说诚信的事儿,失信的事儿!本期话题: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热线:87997399

中秋佳节,阖家团聚的日子。今天跟听众们说说法律上有关《婚姻法》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履行权利义务,构建和谐幸福家庭问题。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成员都切实履行各自义务,家庭就和谐,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案例: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母亲的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相关法律问题

1、该案例是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但是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我国没有《家庭关系法》,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第三章为家庭关系其中就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2、其中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其中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3、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条);(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八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4、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和内容包括:支付赡养费,一起跟被赡养人居住、保障赡养人吃穿、健康医疗、支付各种费用,给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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