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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江汉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时间:2021-06-14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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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江汉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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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一、支持对象

经认定的江汉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及1万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的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二、鼓励楼宇(园区)招商引资(一)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在我区投资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按每家2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经认定首次进入武汉市的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区域总部,按每家30万元给予奖励;民营500强及经认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机构在我区投资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按每家15万元给予奖励。(二)对新引进经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平台类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按每家10万元给予奖励。(三)引进的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企业,租赁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按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四)引进的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形式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含等值外币)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按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五)引进的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企业,在我区年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六)引进对我区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奖励办法。三、鼓励楼宇整体自持经营对社会资本整栋收购散售楼宇,并引入专业机构整体运营的,对其产权所有人按照收购金额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四、支持楼宇(园区)安商稳商(一)对我区年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或对我区经济指标起到较大支撑作用的重点存量企业,与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续签租约不低于3年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二)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入驻企业规范工商注册行为,实现税务属地化管理,且入驻企业对我区年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奖励。五、鼓励楼宇(园区)提升服务质量(一)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区相关部门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积极参与江汉区楼宇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展示楼宇情况,定期提供企业入驻、异动等信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招商信息、宣传惠企政策、组织各类活动等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其每年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考核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二)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白领食堂”,用于解决楼宇员工就餐难问题的,按食堂建设面积大小或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最高40万元建设补贴,并对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可按每年最高20万元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三)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投资或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开办“白领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用于满足楼宇员工运动健康等需求的,可无偿提供部分健身器材,或按健身房建设面积大小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补贴,并对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可按每年最高15万元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四)楼宇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对投入使用以上商务楼宇外立面、供水、供电、电梯等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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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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