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4年前进入这家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一直是5000元。眼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没有像以前那样,提前一个月通知他续订事宜。小王觉得有些不安,咨询了律师朋友,得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怀疑公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迟迟不表示是否续签。为了占据主动地位,他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公司自己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料,公司收到邮件后,却派人事部经理通知他劳动合同终止后不予续签,并表示将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他经济补偿。小王觉得不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能由公司说否定就否定了呢?而且,也不同意公司对他的补偿。
他向公司提出,如果要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公司侵犯他权益的赔偿。但人事经理却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第46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无法说服公司的小王来到当地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共计40000元。
最后仲裁支持了小王的仲裁申请。
案列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小王可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他的公司没有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实际处理上述争议各地的裁决的结果可能不一致。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浙江省的裁决的口径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举证责任:适用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后是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的,所以本案申请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主要是二次签订的合同和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存在,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案例来自嘉善县劳动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