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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第三次签订的是否一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4-03-24 1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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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第三次签订的是否一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内容提示

大多数企业为了灵活用工,会选择3年一签或者1年一签的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会主张在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次签订的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的合同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既然法律设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情形如下:

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推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也有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通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但是同时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风险。日新君在此建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继续签订合同的意愿的,应在在合同期满前15-30天向劳动者发出通知,告知劳动者合同即将期满且用人单位无续签意愿,提前让劳动者做好劳动合同终止的准备。在合同期满后及时办理退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避免因未及时办理退工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多支出双倍费用。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清合同类型,就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因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付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来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时效经过,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拓展阅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相当于铁饭碗?

这是一个很容易陷入的误区。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期限长短不做约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事实上,除了没有“合同期满”这一终止条件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很大区别。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退休、死亡,用人单位破产、注销等法定事宜。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用人单位不必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劳动者也不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铁饭碗”,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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