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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基数 比例调整

时间:2022-12-16 03: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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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基数 比例调整

实施机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0731-12329受理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长金管委〔〕1号)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长金管委〔〕1号)

办理地点:1.芙蓉区管理部:蔡锷中路伍家井一号长沙二手房交易市场四楼,电话:0731-848868602.天心区管理部: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阔寓4楼,电话:0731-848868703.开福区管理部:开福区金马路377号福天兴业综合楼三楼(开福区人民法院对面),电话:0731-848868384.岳麓区管理部:金星大道2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电话: 0731-88665027 5.雨花区管理部:雨花区香樟东路189号长房凤凰佳苑综合楼,电话:0731-848868556.望城区管理部:望城区政务中心二楼,电话:0731-880801397.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金茂路288号,电话:0731-840248778.浏阳市管理部:浏阳市圭斋东路1号,电话:0731-83664766 9.宁乡县管理部: 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宁乡县政府办公大楼东侧),电话:0731-87832409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办理流程:常见问题: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答: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两部分组成。具体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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