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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时间:2023-10-07 03: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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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关于核定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做好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4105元”计算,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102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5046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仍为1760元。

2.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之间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3.为进一步提高归集业务办事效率,请还未办理UK的单位准备好材料,在核定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同时将材料递交中心柜台,中心统一办理UK。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工作将统一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柜台不再受理核定业务。

4.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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