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贸促会联合佛山电台继续推出《国际商事二十二条军规》第二季,邀请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针对对外贸易大环境下可能碰到的相关热点问题,推出针对性的案例解析。找准国际商事当中的企业痛点,既关注普遍性问题,也提供前瞻性案例解析。
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坐地起价,买方可得利益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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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22条军规》
由佛山市贸促会与佛山电台联合推出
佛山电台播出时间:FM94.6 周一至五
08:55 14:55 17:55 20:05
重温:花生FM
策划、编辑:蔡佩
制作:曼菲
受外案件中违约损害赔偿不仅是要保护守约方,还应当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提供鼓励。而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是不利于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当中,可能会采用可得利益损失原则。
巴基斯坦公司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巴基斯坦公司向山东集团公司购买两种规格的轮胎,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是中国的青岛和巴基斯坦的拉齐。青岛公司应在收到定金后的第一个月发运三个货柜,以后的每一个月大概发运五个货柜。买方支付了卖方三万美金的定金。在收到订单副本的传真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的货款,并详细载明了卖方接受货款的银行信息。
巴基斯坦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的款项,但山东集团公司仅发运了一个货柜,就不再履行合同了,且山东集团公司要求将轮胎的单价提高。因为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巴基斯坦公司将青岛集团公司诉至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山东集团公司辩称,其并没有与巴基斯坦公司签署任何的订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其违约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巴基斯坦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为转售利润损失。山东集团公司赔偿巴基斯坦公司每条轮胎的转售利润损失并不违反可预见性的规则,因此诉讼请求应当得以支持。
完全赔偿原则
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积极损失的排查和可得利益的赔偿。
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的财产的损失,包括了准备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的费用、守约方应当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之所以在积极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如果只赔偿积极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就只能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对于守约方是不公平的,而且纵容了违约方。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呢?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
1
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额。
2
确定这些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是违约方在定义时可以预见的。
3
确定受损人对损失是否有过错。
4
确定受损人是否因违约而获得了不当得利。
5
确定受损人是否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
6
考察受损人获得可得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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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贸促会编辑部
来源:946商学院、佛山市贸促会
编辑:郭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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