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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原因探究

时间:2023-07-26 1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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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原因探究

Reasons for Early Marri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Remote Border Areas of Yunnan Province

【作者简介】伍琼华(1969—)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族文化与社区发展。张睿莲(1978-)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 基层治理。

【摘要】当下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中早婚现象的发生既是传统惯性的延续,也是这些地区应对现代化浪潮的冲击时,将传统婚姻的形式变动作为变通和融合的出口所致。早婚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传统场域里自成体系的生理文化与生育文化使早婚成为地域内的共识; 二是越来越“难管理”的年轻人与越来越“期望提前变老”的“老人”互相作用,促使社会支持因素长期存在; 三是劳动力与养老所需使然; 四是不断增值或增加的彩礼促使年轻人早婚意愿强烈; 五是适婚年龄性别失衡,初婚年龄差加大带来了女方早婚与跨境婚姻中的早婚。

【关键词】云南; 边境边远地区; 早婚; 婚育文化; 现代变迁

云南边境地区部分少数民族历史上一直有早婚(或称小婚) 的习俗,婚姻的缔结形式以事实婚姻为主。《镇越县志》载: “摆夷尚早婚,大抵十四五岁之子女,即可娶嫁……”这种情形一直到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次修订时还普遍存在,为此导致边境一些民族自治县提出变通执行婚姻法所规定年龄的申请,并得到批准。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信息较多: 一是气候与婚娶的关系。认为亚热带地区的气候条件与性成熟早有直接关联,既已成熟,自然可以婚育; 二是惯习影响。傣族、拉祜族都有早婚习俗,该习惯历史上就存在并延续至今;三是早婚行为的认定。一般认为年龄在14、15岁进入婚姻状态为早婚; 四是婚姻认定的办法。一般以事实婚姻为主,先摆酒(民间认可) ,后登记(国家认可) 。至今,云南有孟连、西盟、耿马、澜沧(参照执行) 、南涧、宁蒗等6个民族自治县变通执行法定婚姻年龄(女18岁,男20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没有申请的边境地区就没有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需求,如沿边一带的西双版纳的勐海、勐腊、景洪,临沧的沧源、永德,德宏的瑞丽、盈江、陇川,红河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文山的麻栗坡、马关、富宁,怒江的福贡、贡山等边境边远地区。实际上,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中部分以事实婚姻为主的初婚年龄仍然早于变通执行的婚龄。

这些区域内早婚状态下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按照本地本民族的嫁娶习俗,以摆酒席宴请众人(俗称“摆酒”) ,被社区认可和接受为标准,当事人到国家法定年龄时,再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以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解决子女户口等问题,以调解传统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国际大环境的变化,早婚出现新的内因和外因。除传统的生理文化、婚育文化和一直存在的劳动力问题与老人文化外,受教育年限短、寄期望于以婚姻家庭形式及家庭责任管理年轻人的新的社区婚育文化、境内适婚年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初婚年龄差增大,以及逐渐增多的跨境婚姻等都从不同方面共同作用于早婚现象的发生。

一、自成体系的生育文化是早婚的固有基础

(一) 传统场域内外的生理认知是早婚的最大推力

早婚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传统观念督促在特定社会场域下生活的人按传统习惯行事。早生早享福是早婚文化或家庭延续中最为普遍的认知。对于傣族及景颇族、拉祜族而言,孙辈的出生是一个人升级为“老人”的关键节点,此时可以适当放下谋求家庭发展的经济责任和重体力劳动生产责任,同时获得被尊重的社会地位。因此,即使调查过程中大部分村民表示了解婚姻法,但对下一代的婚姻还是倾向早婚早育。

问卷显示,有18. 7% 的人选择了14-17岁为“成人岁数”、有18. 3%选择了“只要能谈恋爱、结婚、生孩子”就算是成年男性。关于“几岁算是老姑娘/老伙子”的问题,从访谈和问卷统计来看,坝区傣族老人群体认为女性20岁,中青年群体多认为女性20岁以上、男性22岁后,山区的拉祜族和景颇族在此基础上略有放宽。从现实来看,人口流动加大以及女性婚姻向上的梯级流动,导致这些地区未婚女性外出打工后回到社区的数量减少,男性如果不以“摆酒”的形式尽早确定婚姻,则难以在适婚人群中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甚至可能被议论为性格差、容貌差或者是有人品、生理上有问题。

那些外出读书、工作甚至打工的人,则被村民认为是离开了乡土社会的人,只能由“外面”的规矩来规定这部分人的行为。

(二) 自成一体的生理发育标准

在云南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划分出来的年龄集团和性别集团各有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应的也就有不同阶段的称谓(见表1)与自成体系的老、中、青、幼的生理发育标准。

这些划分明确的年龄段称谓,对应着社会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暗含着乡土社会对一个人成长成熟不同阶段的区分与识别,自然也成为包括“何为适婚年龄”的文化界定和暗中推动。从语言学来看,这些民族地区对“老姑娘”、“老伙子”的特定称谓,直接彰显了评判压力。例如在傣族社会,14岁以下被称为“娃娃” ( 即“孩子”) ,15岁以上称“卜冒”(伙子) 、“卜哨”(姑娘) ,他们要在村子“办事”时出义务工,包括村民的婚丧大事和清理村内道路两旁的排水沟、清扫村寨、节日时候招呼进村的客人、组织演出等,但是只要被冠以了“哨涛”“冒涛”的称呼,就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既不好听,也将更难嫁娶。在景颇族社会里,只要参加了“然彭”,协助村民操办婚丧或民族节庆活动,便是一种正式的可以婚恋的宣告。在拉祜族地区,则直接以男性的高度,例如“只要簸箕夹在腋下,能触到地面就可以结婚; 簸箕距离地面10公分就算是老了”和女性的乳房发育程度等外显标准来界定性成熟,并且认为女性的性成熟已经从以前的15、16岁提前到了13、14岁左右。

早婚的核心是早育(兼有多育) ,本是应对之前漫长社会中人的预期寿命短,是维持并壮大群体的方式,但社会一旦将此一行为固定下来成为习俗,便具有了强大的力量: 这种力量也体现在相关的阐释中。由早育升级而来的早婚便显示出更多的社会功能。

二、“难管理”的年轻人促使早婚社会支持度高

由于教育投资成本与预期的受教育产出不相符,在产业种植经济快速发展的傣族社区以及经济发展较为滞后而贫困的景颇、拉祜社区,读书无用论一直都有人认同。在结束九年义务制育后便终止求学生涯的一部分青少年,随即进入婚姻生活; 在经济已然快速发展的坝区傣族中父母期望通过传统文化中的家庭观念来约束孩子。

(一)受教育时间短使婚姻提前

在校受教育年限短是早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云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数据显示,义务教育普及率虽然逐步提高,但在初中阶段,学生辍学率呈上升趋势,从至,分别为1. 57%、2. 23%、2. 5%、2. 85%,其中,“男生较严重,而女生辍学程度相比较轻”,但是,继续进入高中学习的女生人数减少。、 两年数据显示,本次调研三县所属的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德宏州的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皆呈现下降,分别为98. 47 /81. 71、84. 07 /82. 87、88. 2 /78. 84,至,在16个地州的排序中,分别位列第11位、第9位和第12位。

从傣族、景颇族、拉祜族3个民族初中、高中受教育人口纵向上看,数据虽然总体皆呈上升趋势,但从横向上比较,3个少数民族远低于汉族; 从人口基数上看,傣族人口最多,拉祜族次之,景颇族最少,但初中、高中的受教育人口占比,景颇族最高,傣族次之,拉祜族最低; 从本民族内部的初中学历人数与高中学历人数进行比较( 五普和六普数据) ,包括汉族在内的4个民族继续接受高中教育的人数大为缩减,六普数据显示,傣族、景颇族、拉祜族仅分别占6. 00%、5. 56%、3. 43% (见表2) 。

在傣族地区,由于其历史上的教育行为由佛寺承担,期间又经历了20世纪60-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学校教育价值观真正进入的时间是在80年代末随着国家6年义务教育法和9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加之近来经济来源较为稳定,生活压力不大,因此傣族家庭的教育价值观念并不高。一些傣族地区甚至为此从乡镇一级就制定了如果不送、不监督孩子完成9年义务教育,则在山地(主要用作经济林种植) 承包、集体分红、征兵等领域不予考虑的乡规民约。在这种“被动”状态下,至时,总人口为126万的傣族接受过高中学历教育的人数只占6. 0%。

景颇族地处山区,经济条件差于坝区,读书一直是跳出山区、跳出农门的主要途径之一,从五普、六普数据来看,景颇族有过高中学历教育的分别为2. 55%、5. 56%,景颇族的婚姻还是同时出现了分别往早婚和晚婚两头延伸的状况。

同样是山地民族的拉祜族,自然、经济条件与景颇族相似,拉祜族的教育价值观却与傣族有着相似性,读书无用论或者不愿意读书的想法使受教育年限一直无法显著提高。拉祜族人口48. 5966万人(澜沧县拉祜族人口为206283人,占该民族总人口的41. 9%) ,2000年时,有高中学历的仅占1. 20%, 到时上升到3. 43%,远远低于景颇族、傣族。

在这些数据中,女性的受教育比例更低,女性文盲人口所占比例仍远高于男性。3个田野点的人口计生台账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不同年龄段的早婚男女所占同龄男女的比例,拉祜族最高,傣族次之,景颇族最低; 3个少数民族女性的早婚年龄一律低于男性,例如在拉祜族的调研点,51-60、41-50、31-40、21-30、18-20等5个年龄段男女的成婚年龄分别为(男/女) : 17 /13. 3、17. 6 /13. 5、17. 4 /15. 2、17. 8 /15. 5、18 /16. 7。

另外一方面,从调研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近些年适婚男女比例失调,男性比女性年长是普遍现象,甚至有婚龄差距扩大化的趋势。例如,拉祜族女性早婚年龄普遍比男性提前2到4岁,男性与同一年龄段的拉祜族女性很难成为婚姻对象。这越发促使人们寻找年龄更小的结婚对象。

(二) 出于约束和管理的需要,早婚得到家长的推动

初中毕业就离开学校的学生,正处于人生历程中向社会人过渡的临界状态,社会和家庭没有给这群在“阈限”领域里摇摆的人群明确的责任或要求,因此,除了基本的劳动任务外,精力旺盛的孩子们处在某种“失控”状态中。勐腊县MP 乡边防派出所的统计数据显示,该乡共1. 2万人,但到期间,因为飙摩托车致死的年轻人就有3人,一年内有2-30起撞摔事件发生。近来,该地区青少年的犯罪率呈上升状态。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孩子,很多父母会支持孩子早婚。

在勐腊县的傣族村寨调研时,村民正在佛寺里为一个一周前死亡的女孩做“滴水”仪式。由于家长不同意女孩嫁给在当地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哈尼族,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这时两名年轻人驾驶摩托车失事而亡。这件事情让村民认为孩子从学校毕业后应该尽快结婚,一方面可以避免族外婚,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家庭矛盾,并且将“管理”的责任转移给儿媳妇和村内负责纠纷调解、维护村落社会秩序的民间社会组织“细梢老曼”,自己则提前“变老”,进入老年阶段。

在傣族社会的认知中,一个人只有在结婚成家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年人,结婚可以增加家庭的劳动力,还可以由儿媳妇承担管理男人的责任。生子则被认为可促使年轻夫妻懂事,磨炼上几年后,家庭决策权便可移交给他们。此时,酗酒闹事、深夜不归、在外飙车骚扰邻里、不正当性关系等行为便可以交给“细梢老曼”管教或处罚,因为一旦上述行为引发家庭吵闹,出现“哭泣”的声音(傣族习惯是村寨内只有死了人才能有哭声,否则不利于村寨) ,村民会要求当事人请细梢老曼“边曼”。村民认为,有这样的民风约束,结婚后的青年一般会收敛行为,按照乡村社会的约定步入有序的生活。

三、“老人红利”的存在使早婚得到老人的认可

云南省妇联 年所做的一个早婚调研认为,因为贫穷而需要劳动力是早婚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政府30余年来大力调整的产业结构使农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升,最近的各种经济发展政策,使贫穷与劳动力和早婚的直接关联性降低。但是,由于原来的种植模式和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较为彻底的改变,如茶叶、甘蔗、咖啡豆、橡胶的种植,使原来劳动力投入较为固定的简单的稻作农业被多元种植结构带来的多阶段种植业取代,劳动时间长度和强度大大增加。例如橡胶的开割时间为每年3月至10月,每天凌晨2、3点起床进山开割,清早8点再去收胶水,然后送收购站或胶水加工厂,长达7个月的不间断的割胶劳动,对劳动力的需求甚至高于不种橡胶的山区,以至于家长更愿意让孩子从学校回来帮助割胶或种地。早婚(娶进或入赘) 也自然能够更早地给家庭带来新的劳动力。

山地民族除了对劳动力的自然需求外,还因为常见疾病导致的劳动力丧失,更无法满足山地劳动需要的强劳力。特别是在山区的分工中,“出力气”的重体力活由男性承担,而常见高发的风湿与类风湿病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力的提供长度,这也是访谈过程中男性对早婚的支持率高于女性的原因之一。

在傣族地区,按傣族传统习惯,子女已婚生育后,“升级”的父母便可以在关门节期间进入佛寺参加每周的“赕星”,通过佛寺这一村落公共空间向众人宣告他们进入“老年”阶段,村内的义务工从此只用出佛寺里的。从访谈来看,父母们“睡庙”的年龄已经有提前的趋势。在少数民族地区,按习俗,老人一是可以免除农业生产劳动中的重体力劳动; 二是可获得族群内因为不同人生阶段而赋予的社会地位。子女早婚就可早获得这些权利。此外劳动力成为早婚动因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之一,它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刚性需求使乡村社会依然极为看重劳动力,而生产劳动的重体力支出也使生产者期望尽早地把劳动的重任转交出去或是尽早有人来分担重任。在以传统农耕为主的云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成为老人,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减轻劳动量,使个人从繁重的家庭责任承担者的角色下解放出来,还能顺理成章地提前享受成为“老人”的红利,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早婚行为得到默认甚至支持。

四、趋高的彩礼与适婚年龄性别比失衡推动下的早婚

彩礼作为婚姻缔结的重要物质媒介,在婚姻制度中一直存在,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调研地区,彩礼已经从传统的酒、米、茶、肉变成了如今的橡胶树、茶叶树等经济林和香蕉菠萝地,年轻人愿意选择较早结婚以便更早拥有自由的经济支配权。当地村民在“趋高”的彩礼和适婚年龄人口性别比失衡走势下,婚姻的缔结压力增大,客观上也助长了跨国婚姻。

从勐腊、澜沧、陇川三地调查情况来看,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各种信息交换加大,人口流动空间快速扩大,加之拉祜族、景颇族地区相对较差的经济收入,女性一旦在外地务工时有了婚姻就可能不再回到乡村。在景颇族、拉祜族的调研点,当地在公路修通以前,村民基本上没有人出去打工,但在之后外出打工者逐年增加,特别是女性,最后发展至初中毕业就基本上全部离开,以至于在景颇族调研点,村里的红白喜事、节庆期间的宴请待客和打扫村落卫生这些原来应该由“然彭”们承担的义务劳动,都不得不向上移交给已生育的女性。而男性在外找工不容易,加之有男性养老的习俗,村里留下来的适婚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一些男性就到境外同族中寻找婚姻对象。例如在拉祜族调研点上的总人口性别比在-的5年间分别为116. 1、116. 3、118. 2、120. 2、122. 8,总体呈现了持续走高的趋势。

性别比失衡、女性适婚人群数量的减少,导致了两个社会现象。

第一,拉大了男女初婚年龄差,单方面地推动了女性的早婚。这种现象在山地民族中表现更为明显。从问卷统计来看,合理的初婚年龄差被认为是0-3岁,但现实中已经扩大到5岁以上,省、县4位被访的本民族公务员甚至认为出现了“隔代”、“隔辈”婚姻。由于特别担心女性出去打工后不再返回,由事实婚姻变成事实离婚,因此一些未婚女性在外出打工前常被要求“先摆酒”,甚至有了孩子后将孩子留在家中,双方一起出去。在这种趋势下,促使女方早婚成为男性获得婚恋对象的一种必备手段,以至于一些女孩子还在初中读书就已经被等着摆酒,所导致的典型现象便是男性晚婚、女性早婚分别向两头扩张的趋势。可以看到,婚姻挤压在城乡之间更多地表现为性别挤压,在本地区本民族内部则表现为性别挤压与年龄挤压。从3个调研点的计生台账数据来看,不论是按“已婚男女平均婚龄”,还是按照“早婚男女平均婚龄”来看,女性的婚龄皆早于男性。

第二,在快速发展的跨境婚姻中出现了早婚新娘。最近,由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国在境内外的投资力度加大。例如在缅甸,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中期的自由贸易,到21世纪初期的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工程、密松水电站建设工程,中国境内的宝石、木材加工市场、龙瑞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开工、城镇化建设,中缅、中老边境开展的替代种植与跨境联谊种植的方式等都使中缅两国以劳务形式为主的边民流动更为自由频繁,边民的交往范围扩大,互动增加; 同时,中国境内适婚年龄人口的性别比不平衡,以及境外地缘人口的差异——200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 湄公河区域内5国的总人口性别比均不足100,出生性别比偏低, 缅甸为98. 6,越南为99. 3,老挝为99. 7,而同时期云南省的总人口性别比为110,这一指标不仅高于全国106 的同期值,而且更显著高于上述5 国人口性别比; 相较于云南省的老年型人口结构类型特征,5国中的缅甸、越南的成年型人口结构类型特征,老挝的年轻型人口结构类型特征都为云南边境地区的劳动力获取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等因素导致人口的跨境转移。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边境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社会稳定、边防安全,中国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并以境外女性嫁入为主。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至,云南省25个边境县一线(即沿边118个边沿乡镇) 有涉外婚姻10575 对,其中,中老边境719对,中缅边境8454对,中越边境1402对,几乎皆以女性嫁入为主。以西双版纳州为例,勐腊县至,边民跨境通婚680对( 嫁到境外的24人) ; 景洪市2000年以前通婚的仅有138对,2000年为405对,为543对。即便是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傣族地区,最近5年来娶老挝媳妇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加。在拉祜族调研点,在半年的时间里就有20个缅甸媳妇嫁入。

境外一方由于受所在国政策及政府管理等因素制约,要提交中国婚姻法正式登记所要求的身份证、未婚证、入境证等证明材料较为困难、繁琐,例如中缅边境缅方一侧为“民武区”(“少数民族地方武装控制区”简称) ,该区居民的身份证办理极难,所花的时间、费用都是边民无法承担而避之不及的。这部分人基本无法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当地因此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称谓——“半边户”,指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中国户籍。负责计生台账的被访者认为“半边户里女方年纪还没有达到中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应该占到30-40%左右”,但目前因为缺乏有效的身份证明而无法做出统计。

结语

在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开展的调查显示,关于早婚的原因和影响,与文献梳理中的某些观点不完全一致:

第一,影响女性受教育权利。但实际上生活在传统社区中的女性和男性一样,都有可能受到经济快速发展与教育价值低带来的“读书无用论”的影响,以及传统语境中对于不同时段上的“老姑娘/老伙子”和“老人”权利的话语影响而自愿选择早婚。例如在西双版纳的傣族地区,至,全州的民营橡胶种植已达145万亩,景洪全市农村人口人均收入中,橡胶收入已占到了50%以上,在景洪市的景哈乡,甚至一度占到了84. 96%。大量种植的经济林、出租土地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这也是把橡胶等经济林的多少作为衡量婚姻聘礼和陪嫁的关键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加之整个就业市场的压力,很多年轻人包括女性并没有继续升入高中的意愿,自己主动放弃了接受教育的权利。

“六普”数据表明,中国17岁及以下已婚者占同龄人口的1. 5%,其中女性为2. 5%,为男性的4倍多,可以看到,早婚现象并不单独存在于边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它的存在,既有历史的遗留,也是当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现象之一,为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所致。受教育少只是其中的诱因之一,但在校时限长,肯定是消除早婚现象的有效办法。

第二,女性参政权利受损。实际上云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社会化的程度普遍较低,特别是女性的参政意识本来就不高。女性出任村委会干部是不被认可的,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前,这种被认为是抛头露面的行为还会引起家暴。傣族受南传上座部佛教清静无为、修炼自身的教义影响,更是不愿意参加乡村社会的管理。早婚是否就一定导致女性参政议政的权利受损,值得更深入探究。但是六普数据显示,在早婚人口统计的几个年龄段里,早婚女童的人口比例都远远高于男性: 15 岁以下人口中占75%; 15 岁人口中占78. 7%; 16 岁人口中占79. 2%; 17 岁人口中占77. 6%。按照这些地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碎片化的家务劳动拉长了劳动时间长度,无疑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女性在公共领域的活动。

第三,贫困导致早婚。本次调查发现,即使是经济已有了较大发展,景颇族中的早婚现象依然存在,同时,晚婚也大量出现,但是晚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经济有了发展,更多是应为适龄婚配对象少、对待教育价值的理念较坝区傣族更好,因而在校时间延长等原因所致。反而是相对富裕的傣族地区的早婚现象近年有增加的趋势。

第四,导致人口素质降低。以往的文献中并没有专门的早婚早育与人口素质的关联度的专题研究,也没有计生部门对早婚早育所生子女的智力状况做过测试,缺乏医学数据支撑。但是早婚人群的学历都不高,他们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因缺乏技术技能,大多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低报酬高风险工作。早婚人群大部分在生育孩子后都双双外出打工,他们能够给家庭经济建设做出什么贡献? 他们为人父母的责任意识与相应的心智是否成熟? 是否能持有亲子沟通意识? 这些是否会导致早婚家庭留守儿童的问题更多? 却是目前最为缺乏研究的。

此外,本次调查因存在以下问题,未能获取完整的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状况。

一是小样本问题。早婚原因具有多样性,例如自然环境、社会变迁、通婚圈的变化等,此次三个调查点的选择,如果从定性研究来说具有一定代表性,傣族是坝区民族,景颇族和拉祜族都是山地民族。如果需要更准确地研究出自然环境对人生理发育的影响,还需要调查更多的民族,通过横向比较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本次研究因为只能在小样本范围内开展,无法获得处于不同海拔、历史上就已处于不同社会发育程度的滇西怒江中缅边境的傈僳族、怒族,滇东南红河流域中越边境的瑶族、哈尼族、苗族,阿佤山中缅边境的佤族等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情况,因而也无法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另外,因为样本量越小,从计生台账中所获得的人口学统计数字的失真性就会越大,因此,本研究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图表显示难免存在这样的失真问题,不具备代表性及完整性,只能是一定地域里的情况反映。

二是不断增加的边民跨境婚姻中存在的早婚现象与相应的政策需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应该建议国家与毗邻国的有关部门,就跨境婚姻问题共同协商制订出台相关政策或者是地方性法规,明确边民通婚管理中双方应该履行的职责,为跨境婚姻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法律保障。针对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家庭,建议国家与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共同协商出台相应的补救办法和措施,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结婚登记问题,以及他们子女的田地分配、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但目前存在的阻碍因素较多。

三是早婚群体中的性健康教育问题。在区域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的综合性发展呈现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受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和经济贫血、社会性别制度和早婚早育、传统性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青少年获得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的机会较少。目前尚不清楚学校性教育课程外的民族地区传统的青少年性健康教育方法、方式是否能使他们(特别是潜在的早婚人群) 在婚前掌握更多的生殖健康知识。总体看来,为少数民族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性与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鼓励他们维护自身获得生殖健康教育和保健的权利,引导他们确立防范风险的行为模式和健康生活方式应该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总之,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的研究与20世纪50 年代时的家庭、婚姻制度的研究已经有断层,后期的研究范围又集中在一般的经济因素、影响、对策等领域,研究结果较为雷同,且一些反对早婚的理由与论断缺乏数据支撑。因此,作为边疆边远少数民族现代社会中一直存在并出现变化的早婚现象,对它的研究需要从横向上扩大范围,加深层次。在当下,不同的社会发展程度与经济生产方式、民族传统文化、国家政策、社会变迁等对少数民族的身体、心理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还大有进一步开展研究的空间。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李智环 吴 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郑少君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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