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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时间:2022-03-21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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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500号

裁判要旨

“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一、关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关于本案王国臣与王华是互为拆借资金关系,抑或是王国臣单方向王华出借款项的问题。本案中,王华否定王国臣为出借人、王华为借款人,主张双方属于个人之间拆借资金。首先,双方资金往来基本以银行转账方式转款,其中,第一笔发起时间为6月13日,为王国臣向王华转款1075000元;其次,纵观双方银行转款情况,王国臣向王华转款笔数较少,但单笔数额较大,王华向王国臣转款笔数数倍于王国臣向王华转款笔数,且王华转款存在诸多笔数额较小的转账;最后,本案王华向王国臣出具包括本案五笔在内的八张借据,以及其他借据,其中一张约定了月息3.5%,而王华未能提供王国臣向其出具借据的证据。基于以上三点,原审认定王国臣为出借人,王华为借款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王华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王华主张王国臣为“职业放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案中,王华用以主张王国臣为“职业放贷人”的证据为王国臣的银行来往流水数额巨大,以及其与案外人白某、赵某、崔某、王某、梁某资金来往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判决。首先,王华主张的具体案外人与王国臣资金往来数额相对于王国臣银行流水数额较小,案外人数量不能达到“社会不特定对象”要求。其次,王国臣对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作出了银行理财类转账142笔、柜台存现取现191笔、王国臣与其配偶戚某某转款25笔、王国臣本人名下银行卡互相转款18笔、银行卡消费6笔等合理解释。最后,王华主张王国臣“交易对象多达71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其亦未能提交相关有权机关对王国臣“职业放贷人”身份认定的证据。综合以上三点,对于王国臣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情况,不能排除其合法资金往来可能性,亦不能在本案中作出王国臣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必然认定,王华对于其该项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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