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怀孕6个月的孕妇,她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中到站公交车停车后,她下车过程中,由于公交车司机未注意观察,当她前脚着地,后脚还在车上时,公交车即开车行驶,造成陈某摔倒导致其腹中胎儿流产的事故。陈某与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未达成和解,陈某将某公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某公交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9000余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即与公交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乘客在接受公交公司的运输服务时,公交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乘坐公交车,支付了公交车费的时候,与公交公司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导致陈某受伤,公交车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且是无过错责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guannan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