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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乘客人身损害谁担责?

时间:2022-12-10 1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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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乘客人身损害谁担责?

陈某是怀孕6个月的孕妇,她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中到站公交车停车后,她下车过程中,由于公交车司机未注意观察,当她前脚着地,后脚还在车上时,公交车即开车行驶,造成陈某摔倒导致其腹中胎儿流产的事故。陈某与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未达成和解,陈某将某公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某公交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9000余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乘客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即与公交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乘客在接受公交公司的运输服务时,公交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非因乘客过错造成乘客伤害的,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乘坐公交车,支付了公交车费的时候,与公交公司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导致陈某受伤,公交车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且是无过错责任。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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