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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9—— 因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争执 斗殴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系列案

时间:2024-02-15 19: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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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9—— 因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争执 斗殴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系列案

|案例指引|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引起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如公交车司机与乘客发生口角、斗殴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情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司机与乘客的责任差异性较大。下面是编辑而成的三个比较典型的小案例,构成一个小的系列,主要涉及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对罪与非罪界限的把握。|案情|案例1:A系某特大城市的公交车司机。一日凌晨,A在该市闹市区(当时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比白天明显少很多)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看到,乘客张某上车后站在车门口不动影响其他乘客上车。A劝告张某往车厢里面走,张某迷迷糊糊地站在原地不予理睬。A大声喊道:"别站在那里像个看门的!往里走走!"张某认定A骂自己是"看门狗",上前向A头部打了一拳,A勃然大怒,离开驾驶座位还击张某。公交车因无人控制而冲进对向车道,与一出租车相撞,紧接着撞倒一骑自行车的人并致使其当场死亡,之后撞到路边围墙上停下来,造成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5万余元。案例2:B是某特大山城的公交车司机。一日清晨,B驾驶公交车期间,乘客刘某发现自己错过下车的车站,走到司机近前要求B停车,想中途下车。B以车未到车站、无公交车站为由拒绝。刘某站在B的身旁不断指责,B多次解释,刘某不接受,要求B停车。二人发生争吵、口角,互有辱骂性、攻击性语言。争吵中,刘某用手机击打B的头部,B左手握方向盘,右手格挡、还击,二人互殴数秒,刘某拉扯B的右臂并试图抢夺方向盘,车辆突然偏离道路中心实线,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失控,冲入几十米深的江中。事后查明,车上总计有15人,水下打捞出13具尸体,有2人未能打捞出水而失踪。案例3:C系某市长途客运公司司机。一日下午,C在省道(道路平坦、交通顺畅)上驾驶长途客车行驶期间,因车费问题与乘客李某发生争执。言语争执中,乘客李某扇了C一个耳光。C将长途客车停在道路旁、打开双闪,与李某理论,李某再次殴打C, C挥拳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其间,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长途客车追尾,C和李某停止扭打。事后查明:王某驾驶汽车车速过快、处置不当,C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追尾事故,公交车和小轿车受损,维修费损失共计1万余元,C和王某负有同等责任。|问题|上述三个案件中,公交车司机A、B、C和乘客张某、刘某、李某的行为性质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认定?答:案例1中,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交车司机A对于公交车行驶安全负有直接责任,A在受到暴力攻击以后,脱离驾驶岗位,直接使公交车处于极不安全的“失控”境地,有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现实而具体的危险性,是不作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张某殴打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2中,B构成交通肇事罪,乘客刘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案例1不同,案例2中,B在受到殴打后,没有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而是与乘客刘某互殴,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虽然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但是B左手握方向盘,右手格挡、还击,危险程度明显低于案例1.在此处情形下,应当认定B相信自己与刘某互殴不会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乘客刘某在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连续暴力攻击司机B,进而与公交车司机互殴,拉扯B的右胳膊并试图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司机B不能安全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3中,公交车司机C的处置行为适当,还击乘客李某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是互殴。虽然C在停车后未能依法设置警示标志,但是后来的追尾司机负有同等责任,重要的是,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乘客李某打了司机C一记耳光,性质与案例1乘客的行为相同,也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但是因为司机C采取了合理的行为,再结合当时的道路交通状况--------非大城市闹市区、非山城的平坦省道,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可以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即可。案例3中,司机C停车后,李某殴打C,并与C扭打一起,与案例2不同之处在于,李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威胁到公交车的行驶安全。视频讲解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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