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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群、业主群、妈妈群、家族群……
现如今谁还不是个“群居者”
群聊聊天
其实就是方便众人、联络感情
但是有一些人
在群聊里也能闹出点事情
一个多月前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话题
曾冲上热搜第一,引发关注!
日前该案一审尘埃落定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还告上了法庭!!!
将成员移出群
群主成被告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
5月31日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
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6月7日
刘某某成为群主
6月9日
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
请大家实名入群;
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
群内不准发红包;
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
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1月21日
柳某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某某就上述内容提醒柳某某注意言行。
但柳某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
1月21日晚约21时许
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
而原告柳某某自述称
当时在群里发了两张微博截图
然后开了几句玩笑
群主认为柳某某闹事
然后被群主移出群
之后柳某某以声誉受损为由
将群主刘某某告上法庭
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里
并赔礼道歉
还要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由于被告刘某某将该群解散
原告变更诉讼要求为:
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或视频道歉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法院认为“被移出群聊”行为
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
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
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
本案中
刘某某并未对柳某某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
柳某某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
系基于其被刘某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
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庭审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不构成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内容来源:新闻晨报、莱西法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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