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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时间:2018-09-29 2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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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在司法实务中则表现为法院要求赡养人定期探望、照看、陪伴被赡养人。那么,子女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父母诉至法院,法院将会怎么处理呢?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黄某与被告彭甲、彭乙、原审第三人彭丙、彭丁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原告彭某、黄某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彭某灿(收养,1月死亡)、次子彭丙、三子彭甲、四子彭乙、长女彭丁。彭某灿共生育子女彭某端、彭某裕、彭某英、彭某英、彭某花,现均已成年。经查明,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4月5日主持调解,原告彭某、黄某与被告彭甲、彭乙等人达成赡养协议,约定:被告彭甲、彭乙、第三人彭丙等人按月支付原告彭某、黄某赡养费,其中被告彭甲、彭乙分别每月支付200元、500元,第三人彭丙每月支付500元等等。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各方均确认协议履行至11月份。

原告彭某、黄某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彭甲每月支付原告彭某、黄某生活费200元,被告彭乙每月支付原告彭某、黄某生活费500元及护理费1800元,并补交12月份至4月份共5个月的生活费2500元、护理费9000元;2.被告彭甲、彭乙每周最少轮流照看陪伴原告彭某、黄某一天;3.被告彭甲、彭乙停止软暴力虐待驱赶原告彭某、黄某;4.被告彭甲、彭乙共同承担原告彭某、黄某今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5.由被告彭甲、彭乙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彭某、黄某没有要求被告彭甲补交12月份至4月份的生活费。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彭甲应自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彭某、黄某生活费200元,被告彭乙应自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彭某、黄某生活费500元,并补交12月份至4月份共5个月的生活费2500元;二、被告彭甲、彭乙分别每周最少轮流照看陪伴原告彭某、黄某一天;三、驳回原告彭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彭甲、彭乙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两原告含辛茹苦将两被告等人抚养成人,两被告及其他兄弟姐妹理应共同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父母不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和物质上提供必要的费用,还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父母安慰和照料,原告夫妇生育子女多人,要求两被告每周最少轮流照看陪伴两原告一天,合情合理,应予支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即可解释为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希望被告彭甲、彭乙分别每周最少轮流照看陪伴原告彭某、黄某一天的诉求,就体现了老年人不仅需要赡养费上的经济需求,更需要子女陪伴以满足他们精神上的需要。法院判决同意该诉请,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肯定。同时,江苏省高院最新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1项内容,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实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指出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陪伴老年人的次数、时间点,法院通常会依据老年人子女人数、子女工作性质及子女与父母住所间距离等情况进行判断。若在法院判决后子女依旧忽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要求子女回家,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虽然法律手段并不是解决亲属间,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的最好方法。但诉诸法院,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要求子女履行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义务,对子女起到警示、教育的意义,督促子女提高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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