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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禁渔期(区) 非法捕捞也将被罚

时间:2020-11-05 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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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禁渔期(区) 非法捕捞也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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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秋季禁渔期还没到来,我市现在处于非禁渔期。为此,一些市民投机取巧,选择在非禁渔期(区)对我市的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最终受到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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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夜间非法捕捞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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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23时,大兴镇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人在派出所附近的一条水沟用电鱼器电鱼。民警当即将当事人岳某、俞某拦获,当场缴获渔获物一斤半(鱼半斤,螃蟹一斤),没收电鱼工具一套,并连夜通知渔政执法部门。

7日一早,渔政执法人员在大兴镇派出所询问室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询问中,岳某自称不知道电鱼是违法行为,俞某相约后,就跟随他前去了。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岳某、俞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违反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有关渔业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将依法接受处罚。

目前,此案期正在加紧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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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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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使用禁用渔具,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备注:因《渔业法》修订,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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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在非禁渔期(区)进行非法捕捞也将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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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禁渔期(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副站长瞿炼石介绍,本案中的岳某、俞某捕捞的时间、地点都没有在禁渔期(区),但是使用了禁用渔具,就会相应的惩罚。

“8月20日,我市将实行秋季禁渔,希望市民严格准守相关规定。”瞿炼石说,因为气候条件不同,各县(区)的秋季禁渔时间也不一样。

其中,北部6县(区) (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禁渔期为8月20日-9月25日;南部2县(石棉县、汉源县),禁渔期为9月25日-10月31日。

“我市还有不少的全年禁渔区。”瞿炼石介绍,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政府划定的常年禁渔区;禁渔期为全年。

“就算没有禁渔期(区),我们应该也有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护我市的水生生物资源。”瞿炼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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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光明网大渡河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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