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笔者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判决,在把手案例上进行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152份判决书,再对其中100份判决进行分类——分别从法院、案号、被告人、金额、量刑情节、刑期、判决日期进行归纳汇总,以供实务参考(如需表格版,请关注公众号添加笔者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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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07-24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