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喝酒的事
我们一再提醒
但大饮伤身、伤心的惨剧还在发生
这一次事发宁波
三人相约饮酒
其中一男子醉酒后摔伤
造成颅脑器质性损伤
为轻度智能损害
两名同饮者认为
其将醉酒者送医已无责
但法院为何会判决
两名同饮者总共赔偿13万元?
案情回顾
当天中午,老杨和黄某、姜某一起吃饭。期间,三人喝了杨梅烧酒,两三碗下肚,老杨喝得醉醺醺的。
酒后,黄某提议带大家去参观新建厂房,参观途中走路踉跄的老杨在田埂摔倒,后脑着地。回途中,老杨下车透气又摔了一跤,这回后脑摔到了水泥地上。此后,老杨一直昏睡。
当天晚上,黄某和姜某将老杨送到宾馆。见人昏昏沉沉的,宾馆前台建议将老杨送医,如需入住必须有家属陪同,黄某和姜某嘴上答应了,但是当天送老杨回房后,两人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宾馆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老杨独自一人躺在床上,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小便失禁,便立刻联系上黄某和姜某。两人赶到后,将老杨送去卫生院,途中发现老杨哼哼唧唧的,两人认为老杨好转,没有让医生检查,就带着老杨返回。
当天下午,黄某和姜某见老杨一直昏迷不醒,这才意识到情况严重,赶紧联系上老杨的家人,并将其送到医院。
送医后,医生发现老杨昏迷不醒,诊断后认为可能存在严重的颅脑外伤,立即进行了手术。经鉴定,老杨醉酒后摔伤造成颅脑智器性损伤,为轻度智能损害。
老杨的家属说,老杨以前做生意很精明,现在只认得几个人,还耍小孩子脾气,手脚也不利索,根本没办法工作。家属认为,黄某和姜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和姜某则认为,将老杨送到宾馆,发现异常后又将其送到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
那么,他们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呢?
法院判决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和明知酒精危害性的情况下而不能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对自己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进行照顾、保护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老杨饮酒后行走不稳摔倒,后陷入昏迷状态,黄某和姜某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他人建议提醒下没有尽早送医,在合理时间内让其达到安全的状态,采取的处置方式欠妥。
故黄某和姜某二人存在一定过错,分别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认定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黄某、姜某各赔偿6.4万元,另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元。
法官提醒
这些情况下同饮者需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而劝酒,使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醉酒者酒后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朋友相聚,喝酒开心
但一定要有度
来源: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