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谷法院
“当时就是一时冲动,没想那么多,只是拼车后觉得不合算不想送王某了,才做出这种行为,没想到会犯罪,现在很后悔。”开完庭后被告人张某跟审判长懊悔地说。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拼个车怎么还犯罪了呢?
基本案情
4月6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在网上发布了去太原的拼车信息,被告人张某通过QQ加王某为好友。4月7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张某在水秀村口开车拉上王某,将车开到东怀远村的一个十字路口时,骗王某下车,趁王某下车之际将车开走逃跑,车上有受害人的行李等物品,行李中有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两百元现金等物。经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被抢走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在家属配合下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抢走被害人财物,数额达35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其家属配合下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