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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0-04-15 12: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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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规定,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一定期限范围内还本付息。该罪只能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常见手段:

1、未经批准,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

2、民间互助、标会,组织招商会、推介会、公开散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高利引诱。

3、商品回购,融资担保,帮助抄外汇等吸收存款。

4、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立案、量刑标准:

个人金额:20万或30户或损失10万。

单位金额:100万或150户或损失50万。

不足上述标准的,以基准刑为拘役3个月,根据损失和户数增加。如宣判前全部退还适用罚金刑。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本市影响大,反应强烈。

3、四分之三未退赔的。

4、曾经因非吸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共同点:针对不特定人员,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区别:

1、主观故意不同。

2、筹措资金的目的和用途。

3、本身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4、造成的后果。

5、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辩护辩点:

1、根据对象不特定、手段宣传的公开性、侵犯的法益,准确界定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2、准确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主要注意特定对象的公开宣称的情况下,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态度来判断。(数额不包括公开宣传前亲朋好友、单位职工吸收的那部分)。

3、准确把握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4、准确认定吸收金额。案发前后退还的作为量刑依据,个人犯罪或共同犯罪的区别认定。

5、吸收存款的用途。根据司法解释若用于生产、经营,并及时清退,可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做犯罪处理。

6、其他量刑情节:共犯地位、主观意图、是否受益获利、直接经手的金额、本身就是受害人的等情况。

风险防范:

1、高息“诱饵”不动心。

2、老板“实力”不崇拜。

3、“官方”背景不迷信。

4、“合法”吸储不大意。

5、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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