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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CNARB中国仲裁

时间:2018-12-31 0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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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CNARB中国仲裁

一裁案组

一裁律师事务及其他跨平台的仲裁员、律师和青年仲裁人组成,专注境内外商事仲裁,主要领域为金融资本房地产高科技建设工程和仲裁司法审查。首席专家:林一飞 邮箱:info@

裁判要旨: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与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因而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也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案号:()最高法民特1号

最高院: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案 情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Luck TreatLimited,以下简称“运裕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城公司”)运裕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新劲企业公司(Newpower Enterprises Inc.)100%的股权,中苑城公司被确定为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随后,双方就《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等事宜开展磋商。在磋商过程中双方确定的草签版《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均约定了“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后双方就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运裕公司向中苑城公司发出《通知函》,正式通知取消本次产权交易。4月4日,中苑城公司根据草签版《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将运裕公司等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前,运裕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及关联案件有重大法律意义,由国际商事法庭审查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且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由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查。运裕公司认为,双方未就《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的合同文本达成一致,更未能签署,因此《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均未成立,而仲裁条款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成立,因此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未成立。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仲裁条款是否成立。

运裕公司在中苑城公司申请仲裁后,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虽然这不同于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是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与是否有效同样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方式,同样属于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因而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也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据此,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

评 析

本案涉及到仲裁协议独立性的问题,也涉及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范围问题。本次评析仅针对后一问题。日前公众号“中国仲裁”文章《一裁: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是否包括存在?》提到,[i]关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这一问题,现行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观点不一。不过,在神华煤炭运销公司与马瑞尼克船务公司确认之诉一案中,神华煤炭运销公司主张其与马瑞尼克船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认为天津海事法院应当受理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的申请。[ii]与该复函的精神相同,在本次主题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仲裁协议的存在与否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先决问题,因此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应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当事人以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仲裁协议的存在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该当事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是无效的。从这一角度来说,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应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现有持否定意见的裁判文书均认为无仲裁协议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然而,撤销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才能申请的。拒绝受理当事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存在与否的申请,不但不利于尽早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事实上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造成涉案主体过多的司法成本支出。本案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到目前为止公布的第一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日后有关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是否包括存在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i]详见本公众号9月22日号文《一裁: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是否包括存在?》。[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神华煤炭运销公司与马瑞尼克船务公司确认之诉仲裁条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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