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关于法定抵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合同法中“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销,当无不可。”我不明白其中的意思,上面说了不能主动抵销,既然两者都不能主动抵销,又何来后面所说的被动抵销呢?请帮我解释一下,希望能详细一点。谢谢!
答案:
【答案】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主动债权与被债权的概念。
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举个例子,比如你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给付货物的同时对应给付你10万元货款,但在此之前,你因其他原因先欠了对方10万元且已到还款期限,这时你就不能说我们的钱抵了,我把货给你就行了。因为对方在未收到你的货物之前是有权不给付你货款的,这样就剥夺了对方的抗辩权,因此是不允许的。但如对方主动提出,不付你钱了,就拿你以前欠我的抵销吧,这就是允许的,这样就相当于对方放弃了抗辩权,这是可以的。因为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他是可以处分的,这也是民法上处分原则的体现。只有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当事人才有权处分。